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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設備監理案例分析:FIDIC和世界銀行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3頁


四、質量管理
(一)工藝和材料的質量控制
1.實施方法
承包商進行的生產設備制造、材料生產加工以及工程的所有作業實施均應使用以下方法:
①使用合同中規定的方法(如果有);
②按照公認的良好慣例,使用恰當、精細的方法;
③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使用無危險材料和配備適當設施。
2.檢驗與試驗
(1)檢驗
雇主人員應有充分機會進入現場的所有部分和獲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場所,有權在生產、加工和實施期間,對材料與工藝進行檢查、檢驗、測量和試驗,并對生產設備的制造進度以及材料的生產加工進行審查。承包商應向他們提供—切機會,包括提供進入條件、設施、許可和安全裝備。
當任何工作已準備就緒,在將其包裝、覆蓋或隱蔽之前,承包商應及時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立即進行檢查、試驗、測量或檢驗,不得無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不需進行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發出此類通知而當工程師要求時,他應打開這部分工程并隨后自費恢復原狀。
(2)試驗
對任何生產設備、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進行規定的試驗,其時間和地點,應由承包商和工程師商定。
(3)拒收
如果從檢查、審核或檢驗的結果看,發現任何工程設備、材料、設計或工藝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規定,工程師可拒收此類工程設備、材料、設計或工藝,并立即通知承包商,同時說明理由。承包商亦應立即修復上述缺陷并保證使被拒收的項目符合合同規定。
(4)生產設備和材料的所有權
在生產設備和材料運至現場時間與承包商根據合同規定按照生產設備和材料的價值有權得到付款時間的較早時間時起,在符合工程所在國法律規定范圍內,每項工程設備和材料均應成為雇主的財產不得有留置權和其他阻礙。
(二)竣工試驗
1.承包商的義務
當承包商按照規定提交了各種文件后,應當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竣工試驗。承包商應提前通知工程師,說明他將在某日期前為竣工檢驗做好準備,通知須于該日期前21天發出。工程師接到通知后,可與承包商商定竣工檢驗的日期,或決定并通知承包商在該日期后的14天內的某日或數日內進行竣工檢驗。除非專用條件另有說明,竣工試驗的順序是:
①啟動前試驗,以證明每項生產設備能夠安全地承受下一階段的試驗;
②啟動試驗,應包括規定的運行試驗,以證明工程或者分項工程能夠根據規定在所有可應用的操作條件下安全運行;
③試運行,應證明工程或者分項工程運行可靠,符合合同的規定。
試運行不應構成雇主接收。工程在試運行期間生產的任何產品應屬于雇主的財產。一旦工程或分項工程通過了以上每項竣工試驗,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經證實的這些試驗結果的報告。
2.延誤的檢驗
如果承包商無正當理由延誤了竣工試驗,工程師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21天內進行竣工試驗。接到工程師的通知后,承包商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竣工試驗,并將竣工試驗日期通知工程師;若承包商未能在要求的21天內進行竣工試驗,雇主人員可著手自行實施試驗,其風險和費用由承包商承擔,該竣工試驗應視為是承包商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并且試驗結果應被認為是準確的。
3。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如果工程或任何區段未能通過重新試驗時,工程師有權:
①指示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再次重復竣工試驗;
②此項試驗未通過,使雇主實質上喪失了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的整個利益時,拒收工程或者分項工程,在此情況下,雇主應當采用合同規定的補救辦法;
③如果雇主要求,頒發接收證書。但采用該方法時,承包商應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所有其他義務,合同價格給予減少。
4.頒發接收證書
一旦工程或分項工程通過了竣工試驗,并由工程師向承包商頒發了接收證書,雇主應當接收工程。頒發接收證書的具體程序如下:
(1)承包商申請
承包商可在他認為工程將完工并做好接收準備前不早于14天,向工程師發出申請接收證書的通知。如果工程分為若干分項工程,承包商可類似地為每個分項工程申請接收證書。
(2)工程師處理承包商的申請
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商申請后的28天內,接受申請或者拒絕申請。除任何對工程或者分項工程預期使用目的沒有實質影響的少量工作和缺陷外,當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符合合同竣工的要求時,應向承包商頒發接收證書;或者說明理由,拒絕申請,并指出在能夠頒發接收證書前
承包商還需進行的工作,以便承包商再次發出申請通知前完成這些工作。
如果工程師在28天內未做出上述處理,而工程或者分項工程實質上符合合同要求,應認為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天已經頒發了接收證書。
此外,新黃皮書還對雇主提前使用部分工程和雇主干擾竣工試驗的情況下頒發接收證書作出了規定。如果雇主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時,該被使用的部分應被認為自使用之日已經移交,工程師應根據承包商的要求相應地頒發接收證書。如果由于雇主原因妨礙承包商進行竣工
試驗時,則應認為雇主已在本該完成但因上述妨礙未完成竣工試驗的日期接收了工程,工程師應相應地頒發一份接收證書。
(三)缺陷責任
1.移交后承包商的義務
為了使工程、承包商文件和每個分項工程在相應的缺陷通知期屆滿之日或其后,盡快達到合同要求的條件,承包商應當:
①在工程師指示的合理時間內,完成直到竣工日期時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②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屆滿之日或者之前,按照雇主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補缺陷或者損害所需的全部工作。因承包商承擔責任的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者損害,修補缺陷或者損害的風險和費用由承包商承擔。
2.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長
如果由于某項缺陷或者損害達到使工程、分項工程、某項主要生產設備不能按照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雇主有權索賠工程或者某分項工程的缺陷通知期的一個延長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長不得超過2年。
3.頒發履約證書
按照新黃皮書的規定,對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缺陷責任期已終止的確認是通過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的形式來完成。即:在最后一個缺陷通知期屆滿之日后的28天內,或在承包商已提交所有承包商文件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試驗,工程師應當盡快向承包商頒發履約證書。
只有履約證書應被視為構成對工程的認可。與接收證書的頒發有所不同的是,履約證書的簽發,無須由承包商提出申請。當然,雖然履約證書可證實承包商的義務已經完成,但每一方仍應負責完成當時尚未履行的任何義務,為此,合同應被認為仍然有效。
(四)竣工后的試驗
如果合同中規定了竣工后的試驗,該試驗應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被雇主接收后的合理可行時間內盡快進行。雇主應提前21天將開始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日期通知承包商。竣工后試驗應在該日期后的14天內進行,具體日期由雇主確定。如果承包商未在商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試驗,雇主可自行進行竣工后試驗,承包商應認可試驗的結果。竣工后試驗的結果應由雙方進行整理和評價,此時應對雇主提前使用工程的影響予以適當考慮。
六、工期管理 
l\涉及工期管理的詞語含義
(1)基準日期
基準日期是指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2)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是工程師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的開工日期,該日期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后的42天之內。
(3)竣工時間
竣工時間也稱竣工期限,是指投標書附錄中寫明的,從開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者某分項工程根據合同規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合同規定給予的任何延長期。
2.進度計劃
新黃皮書規定了進度計劃的提交與內容。
(1)進度計劃的提交
承包商應在收到工程師開工日期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進度計劃。每當原進度計劃與實際進度或者承包商的義務不符時,承包商還應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
(2)進度計劃的內容
①承包商計劃實施工程的順序,包括設計、承包商文件、采購、制造、檢驗、運至現場、施工、安裝、試驗、投產準備及試運行的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
②根據合同規定審核承包商文件的期限以及雇主要求中規定的任何其他提交、同意和批準的期限;
③合同中規定的各項檢驗和試驗的順序和時間安排;
④一份支持報告,其內容包括:承包商在工程主要階段的實施中,計劃采用的方法的一般描述和承包商合理估算的對各主要階段現場所需的各級承包商人員數量以及各類承包商設備數量的詳細情況。
3.暫時停工
(1)工程師指示暫時停工
工程師可隨時指示承包商暫停工程某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施工。在暫時停工期間內,承包商應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保護、保管并保障該部分或者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損蝕、損失或者損害。
(2)暫時停工的后果
如果工程師發布暫時停工指示是非承包商違約的原因而導致時,承包商有權就竣工時間和費用提出索賠。如果暫時停工由于承包商一方違約而導致,則承包商無權索賠。
如果生產設備的生產或者生產設備和材料的交付被暫停達28天以上,并且,承包商已按照工程師的指示,標明此類生產設備和材料為雇主財產,則承包商有權得到尚未運至現場的生產設備和材料的付款。
(3)持續的暫時停工
若暫時停工無間斷地持續84天以上,則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師要求其同意在以后的28天內繼續實施工程,基于承包商的通知可能產生三種后果:
①工程師可在接到通知的28天內,指示承包商繼續施工;
②工程師在接到通知的28天內沒有給予繼續施工的指示,則承包商可視為刪減了被停工影響到的工程,并有權要求得到補償;
③若在工程師接到通知的28天內,沒有得到繼續施工的許可,且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承包商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
(4)復工
在發出繼續施工的許可或命令后,承包商和工程師應對受到暫停影響的工程或生產設備和材料進行檢查。承包商應補救好工程或工程設備在暫停期間可能發生的任何損蝕、缺陷或損失。
4.竣工時間的延長
承包商應在竣工期限內完成工程并通過竣工檢驗。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承包商延誤完成工程,承包商可要求延長竣工時間:
①變更;②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③根據合同條款規定,有權獲得延長的原因;④由于流行病或者政府行為導致可用人員或者貨物的不可預見的短缺;⑤雇主、雇主人員或者現場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者引起的任何延誤、妨礙或者阻礙。
如果承包商認為它有權要求延長竣工時間,應按照“承包商的索賠”規定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工程師應對以前做出的確定進行審查,可以增加但不應減少總的延長。
5.誤期損害賠償費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內完工,承包商應根據“雇主的索賠”規定向雇主支付誤期損害賠償費。此誤期損害賠償費應當按照投標書附錄中注明的每天應付的金額,從相應的竣工時間起至接收證書中注明的竣工日期止延誤的天數計算。但由此規定計算的應付總額不應超過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誤期損害賠償費的最高限額(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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