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二)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例如,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后,再在該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的優先效力依抵押權登記的先后確定,在行使抵押權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先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土地使用權后,再于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時,先設定的土地使用權優先于后設定的抵押權。
應當注意,上述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也并不是絕對的。例如,在同一標的物上,雖然定限物權成立于所有權之后,但在其支配范圍內具有優先于所有權的效力。有時法律規定了物權效力的特殊順位,依規定的順位確定數個物權的效力。例如,我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另外,出于公共利益和社會政策的考慮,一些成立在后的物權優先于成立在先的物權。例如,海商法上的優先權優先于船舶抵押權。
二、物權的追及效力
如在物權的特征中所說的,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成立后,無論物權的標的物轉入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皆可追及標的物之所在,直接支配該標的物。我國《擔保法》第49條第3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這一規定與學理關于物權的追及效力不同。應當注意學理與立法的這一差別。
三、物權的請求權
物權的請求權,又稱為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時,物權的權利人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民法通則》未直接規定“物權的請求權”,但其中有關于物權請求權的規定。例如,《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民法通則》第134條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我國現行法上的物權請求權包括排除妨礙請求權、返還財產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物權的請求權主要適用于所有權的保護,而對大多數其他物權的保護也可以適用。
第三節物權的種類
一、物權法定主義
所謂物權法定主義,又稱為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只能依據法律規定統一確定,禁止當事人據其意想決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也禁止當事人變更物權的效力和公示方法。
具體而言,物權法定主義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物權必須由法律創設,而不能由當事人隨意創設我國目前的立法無“物權”一語,但《民法通則》規定了“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另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擔保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和《海商法》等實際上也涉及物權。我國現行立法規定的物權為: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經營權、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采礦權、取水權、捕撈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船舶優先權。
2.物權的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以協議確定無論是所有權還是他物權的具體內容由法律作出規定。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擔保法》第66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3.物權的效力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確定物權是對世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物權對內和對外的效力都應當由法律來規定。例如,由法律規定物權具有優先于普通債權的效力,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先于登記在后的抵押權。
4.物權的公示方法也必須由法律規定交付和登記是物權的公示方法。法律對適用交付和登記的公示方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公示,一般動產移轉所有權以交付為公示。
二、物權的分類
根據物權的性質和內容,并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將物權作以下分類:
(一)所有權與定限物權
所有權與定限物權的區分,是以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為標準。所有權是對標的物為全面支配的物權。因此,所有權又稱為完全物權。所有權的這種全面支配利益表現為自己對物進行利用或供他人利用以收取對價以及以標的物提供擔保,獲取信用,或者將標的物進行處分以獲取標的物的價值。定限物權又稱為限制物權或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定限物權成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之上,是對標的物一定范圍的支配;另外,定限物權還可以產生限制所有權的作用。例如,在我國,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船舶優先權、采礦權、取水權和捕撈權等屬于定限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