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民事權利主體
掌握:
1、 自然人:(1) 概念:指一切具有自然的生命形式的人類成員。(2) 特征:自然人是指生理學上的人,而公民是指具有本國國籍的自然人。(3) 分類: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1) 概念:是法律賦予自然人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本質上,它是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的標志。(2) 特征:①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②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統一性;③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容的法定性;④民事權利能力的人身性。
3、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1) 概念:指法律確認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2) 特征:①民事行為能力由國家法律規定;②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年齡及智力狀態相聯系;③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取消,自然人也不得放棄或者轉讓自已的民事行為能力。
4、 宣告失蹤的概念:宣告失蹤,指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宣告其失蹤并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5、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指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判決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蹤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申請宣告死亡,而申請宣告失蹤。
6、 監護的概念:監護,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財產權利而由公民或社會組織對其予以監督、管理、保護的制度。
7、 法人:(1) 概念: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2) 特征:①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②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③法人有獨立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3)分類:①按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為標準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②按法人成立的基礎為標準私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③按法人的目的為標準分為: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④按法人的國籍可以分為:本國法人和外國法人;⑤按法律、程序、目的及管理范圍不同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其中:a、企業法人按生產資料所有性質為標準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b、非企業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8、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1) 概念:是指法人作業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2) 特征:
9、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1) 概念: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資格。(2) 特征:①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在時間上是一致的;②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是一致的;③法人實現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方式不同于自然人。
10、 非法人組織:(1) 概念:是指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以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體。(2) 特征:(3) 分類:①合伙組織;②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織,被關閉、撤銷企業的清算組織;③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④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行、各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公司等;⑤經一定主管機關批準或履行法定程序成立,尚處于籌備階段的企業、單位;⑥外資企業中除具備我國法人資格的其他企業。
11、 合伙:(1) 概念:①《民法通則》: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②《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盈利性組織。(2) 特征:①合伙是兩個以上公民的聯合;②合伙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③合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④合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勞動,共同經營;⑤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熟悉:
1、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1)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3) 無民事行為能力。
2、宣告失蹤的條件:(1) 須受宣告失蹤;(2) 須失蹤達法定期間;(3) 須經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4) 須由法院經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死亡的條件:(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2)須經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3)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與他人之間現有的法律關系消滅,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2) 婚姻關系自然解除;(3) 個人合法財產作為遺產按繼承程序處理;(4) 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5、宣告死亡撤銷的法律后果:(1)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間依法進行的民事行為,他人不得主張無效;(2) 被宣告死亡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予以適當補償;(3) 被撤銷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沒有再婚的,夫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4)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收養的,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收養無效,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5)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6、監護的具體設定:(1)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2)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7、監護人的職責和責任:(1)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2) 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3) 代理被監護參加民事活動;(4) 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5)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8、監護的終止:(1) 自然終止;(2) 訴訟終止。
9、法人的成立:(1) 企業法人的成立:①必須具備一定的資金;②國有企業法人有時候須依行政法令或國家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而設立,集體企業和其他企業一般經國家機關審核批準;③依法向法人登記機關登記。(2) 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的成立:①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資格;(特許主義)②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特許主義)③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事業單位,只有經核準登記后,自登記之日起,才具有法人資格。(行政許可主義)
10、法人的機關:是指根據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成為法人一部分的集體或者個人,也即法人組織體的組成部分。
11、法人的變更:指法人存續期間,由于種種原因而發生組織上的或者活動宗旨、經營范圍等方面的變化。組織上的變更,包括分立、合并;活動宗旨、經營范圍的變化,則包括法人的名稱、住所、資產、經營目的、法定代表人的變化等等。
12、法人的終止:指法人資格的消滅。法人終止后,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終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銷;(2)解散;(3)依法宣告破產;(4)其他原因。
1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終止后由清算組織依據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法人的清算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企業法人自行決定解散的,由法人自已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二是企業法人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破產程序的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
14、合伙的成立應具備的條件:(1) 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 有書面合伙協議;(3) 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 有合伙企業的名稱;(5) 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15、合伙協議應包括的條款:(1) 出資數額;(2) 盈余分配;(3) 債務承擔;(4) 入伙和退伙;(5) 合伙的終止。
16、合伙財產:(1) 合伙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2)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17、合伙的經營: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18、合伙的債務:指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合伙債務產生的原因是合伙行為;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伙組織;履行債務的擔?;蛘哒f承擔債務的責任財產的合伙的共有財產以及每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19、退伙:(1) 自愿退伙又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2) 法定退伙包括: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除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