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時效與期限:
掌握的內容:
1、取得時效的概念:
2、訴訟時效的概念: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
3、除斥期間的概念:
4、期限的概念:
熟悉的內容:
1、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2、取得時效的效力:
3、取得時效的中斷:
4、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兩者區別表現在: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兩者的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兩者的適用依據不同,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是在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始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請求權產生之時),我國《民法通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則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5、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6、訴訟時效的種類:分為普通訴訟時效(2年),特殊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20年)。
7、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方法: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護。
8、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定之外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它是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土地登記相關知識民法八至十六章筆記
八、物權概述
掌握的內容:
1、物權的概念:是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的排他性權利。
2、物權的特征:物權是對世權;物體的客體是物;物權的內容是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物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物權具有追及權和優先權;物權的保護方法的廣泛性。
3、物權的種類:所有權(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與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4、物權的法律規則:物權法定原則(種類和內容法定);一物一權原則(一個所有權,數個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5、物權的公示效力:物權的權利狀態必須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在物權變動時,知道權利狀態,從而交易安全得以維護。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占有表示。
6、物權法定主義的一般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