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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規知識(三)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4頁

第四節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一、民事權利

(一)民事權利的概念及本質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法學是權利學,民法學尤其如此。民事權利與每一個公民和法人息息相關,沒有民事權利,民事主體就無法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也不能成立。民事權利是由民法所賦予的,體現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結合。法律賦予主體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實際上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力確認并保障人們享有某種利益和實現該種利益行為的限度與范圍。在法定限度內,權利主體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種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實現某種利益。

(二)民事權利的分類
民事權利,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財產權與人身權  根據其中有無財產內容,可將民事權利 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經濟利益的權利,如物權、債權、繼承權等。人身權是指以人身利益為內容,與權利人的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是指存在于權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權利,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身份權為存在于一定身份關系上的權利,如夫權、親權、家長權、監護權等。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創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它兼具 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性質,不能單純歸入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范疇。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利的最重要分類。
支配權,又稱管領權,指權利主體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這類權利的作用有兩方面:于積極方面可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極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礙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權為典型的支配權,其他如準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也屬支配權。
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對義務人請求。請求權由基礎權利產生,因基礎權利不同,可分為債權上請求權、物權上請求權、人身權上請求權、知識產權上請求權等。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但債權和請求權并不等同,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主要內容,除其外,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內容,如變更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形成權,指權利主體僅憑自己的行為,即可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功能,在于權利人得依單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關系的效力發生、變更或者消滅。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選擇權等都是形成權。廣義的形成權,還包括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對抗相對人請求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請求權的行使,可為永久抗辯,可為延期抗辯。抗辯權的防御性質,使其區別于請求權而成為一類獨立的權利。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序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都是抗辯權。《擔保法》規定的先訴抗辯權也屬于抗辯權范疇。
3.絕對權和相對權  根據權利效力所及的范圍,可以把民事 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權利,即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權利人不必借助于義務人的積極行為就可以自行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指義務人是特定人,權利人必須借助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方可實現的權利,如債權。
4.主權利和從權利  根據民事權利的相互依賴關系,可以將權利劃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
相互有關聯的兩個以上的民事權利之中,凡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為主權利;凡必須以其他民事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權利為從權利。
主權利與從權利是相互對應的。主權利不存在,從權利也不存在;沒有從權利,主權利則無從談起。如抵押權和其所擔保的債權而言,其所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抵押權則為從權利。
5.原權和救濟權  按照權利形成的特點,民事權利可以分為原權和救濟權。
原權,指由符合或者不違反法律要求的行為而形成的權利,通常的權利均屬此類。救濟權,指因原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權利,其目的在于保護、恢復受侵害的權利,以維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如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權利。
6.既得權和期待權  按照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具備全部成立要件,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既得權和期待權。
已經具備全部成立要件即具備現實性的權利,為既得權,通常的權利屬于既得權。尚未具備全部成立要件,只具備現實可能性的權利為期待權,如附條件、附期限的權利,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的權利,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權利,均屬期待權。

(三)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法律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權利,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權利。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采取各種措施加以保護。保護民事權利的措施,按照性質可以分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
1.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又稱國家保護,指權利人通過法定程序請求國家對其權利進行保護。公力救濟,是以民事責任作為中介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原來正常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覺到阻礙和干擾,從而產生民事責任法律關系。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便行使公權力強制責任人承擔第二性的義務,以對正常的民事法律關系加以補救。
除了民事性質的停止侵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十種責任形式之外,還可以采用訓誡,收繳財物或非法所得、罰款、拘留、判處刑罰等行政和刑事性質的保護方法。在現代社會,法律趨于完備,國家組織也已規范化、制度化,對民事權利的救濟,以國家保護為基本手段。
2.私力救濟  所謂私力救濟,又稱自我保護,指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得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采取自我保護措施,自行救濟受侵害的權利。現代社會,權利侵害以公力救濟為原則,但在有些情況下,民事主體權利受到侵害,情形緊迫,如不及時制止或躲避侵害,不僅會使權利人無從實現權利,還有可能擴大勢態,影響社會秩序。所以各國民法均規定,民事主體可在一定限度內進行私力救濟,包括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
(1)自衛行為。自衛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使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衛或躲避措施,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侵權行為人采取的必要防衛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有:
①必須是針對不法的侵害行為而實施,對合法行為不能防衛。
②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在進行中的。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經開始的,或者正在實施而尚未結束的不法侵害行為。如果這種行為純屬想象或推測,或者是已經終止的,則當事人不存在防衛問題。
③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
④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防衛過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免受正在發生 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是以損害較小的利益來保全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會的行為。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是:
①必須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財產和人身的危險存在。
②危險必須是緊迫的、現實的。
③避險行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④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也即避險造成的損失應當小于所避免的損失。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指民事主體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助行為主要在于保護債權,如留置權。

二、民事義務
民事義務,指民事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必要性。民事義務不問義務人意思如何,必須遵守,不能隨意變更、拋棄;如果不予遵守,則將受到法律的強制和制裁,這也符合一般的法律義務的性質。但民事義務與一般的法律義務所不同的是,這種義務通常是與民事權利相對應的,它處于具有平等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之中。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民事義 務的本質,是法律加于當事人的一種不利益。
民事義務所特有的分類是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指以一定的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完成工作、提供勞務等。消極義務,指以一定的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所有權關系中義務主體的義務,相鄰關系中當事人的容忍義務等。

三、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責任是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屬于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
民事責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事責任是因為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的法律后果  一般認為,民事責任和民事義務是性質上存在區別的兩個概念。民事義務是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的行為。而民事責任則是當事人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民事義務時所應當受到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見,民事責任是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它是為了確保民事義務得到履行而設置的措施,是義務人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必然后果。
 2.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民事責任的方式很多,其中絕大多數屬于財產責任的性質,如賠償損害、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等。這是由民法的任務和調整對象所決定的。我國民法是以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其中尤以財產關系為重,這就決定了必須用財產性質的方法來調整。但是我們也不排除在民事責任中還有一部分屬于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等。
3.民事責任的范罔是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范圍相適應 民事責任的這一特征,反映了它的補償性和復原性。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功能不同,它主要不在于懲罰違法行為人,而在于彌補受害人的損害,因此民事責任的范圍是與損害的范圍相適應的。違法行為人的責任在于使受害人恢復原狀,受害人有多大的損害,違法行為人就應負多大的責任。但是受害人不得通過民事責任制度謀得不當的利益。

(二)民事責任的分類
民事責任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根據民事違法行為所侵害的權利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這一劃分是民事責任最基本的劃分。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債務人違反合同的約定,侵害債權人的債權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侵犯債權以外的其他權利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將其 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財產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財產上的不利益,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等都屬于財產責任方式。非財產責任,是指內容無法用金錢衡量的責任,如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方式。

(三)民事責任的方式
民事責任的形式,是指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同時它也是保護民事權利的具體方法和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的具體措施。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 要有以下十種: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這種責任方式主要適用于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這種責任方式適用于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需要權利人的權利受到實際的侵害。
3.消除危險  行為人的侵害行為雖未造成他人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險。
4.返還財產  當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他人可以要求行為人返還財產。但是這時要求該財產尚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恢復原狀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于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害,但是尚有恢復到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盡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對損失進行賠償。
6.修理、重作、更換  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于一些合同關系。如一方根據買賣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適用范圍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它不僅適用于侵犯財產權的場合,也適用于侵犯人身權的場合,如精神損害的賠償。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了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則一方違約,就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賠禮道歉  這種責任形式也只適用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這十種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在適用時應當注意區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根據責任形式的不同適用范圍,正確選擇責任承擔的形式;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根據責任形式之間的內在邏輯,正確的合并適用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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