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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二十五)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第九章行政賠償

第一節行政賠償概述

一、行政賠償的涵義與特征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行政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賠償中的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種侵權行為主體的特定性,是行政賠償區別于其他賠償的主要根據。

2.行政賠償的請求人是其合法權益受到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首先,行政賠償請求人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但不局限于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凡是合法權益受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侵害的人都可以請求賠償。其次,行政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到損害的人,無損害就談不上賠償。再次,請求人受到損害的權益應當是合法權益,違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違法權益受到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獲得賠償。

3.行政賠償責任是由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上的違法行為所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的職務行為不會產生行政賠償責任,所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產生行政賠償責任的前提要件,而違法則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直接原因。這兩者構成了行政賠償責任,缺一不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指他們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若它們不是行政行為,而是機關法人行為,則不可能產生國家行政賠償;若不是違法的行為,同樣也不會產生賠償責任,充其量也只能產生行政補償。

4.行政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為致害的行政機關,但由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的,因而無論是合法的行為還是違法的行為,其法律后果都歸屬于國家,違法侵權造成的損害要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一種國家賠償責任,主要表現在:賠償費用由國庫支出,列入各級政府財政。至于具體的賠償事務,如收集證據,確定是否賠償和賠償數額,出庭應訴,決定是否與受害人和解,以及最后支付賠償金等,都是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來完成的。

5.行政賠償途徑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取得行政賠償,可以通過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訴訟等多渠道實現。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分別規定了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具體步驟、方式、方法、順序、期限和條件等。

二、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及構成要件

(一)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確定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歸責原則的確定直接決定著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等一系列的問題。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規定來看,有代表性的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或危險責任歸責)原則和違法歸責原則。我國國家賠償立法確定的歸責原則為違法原則。

違法責任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該原則以職務違法行為作為歸責標準,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是否存在有過錯。所謂"違法",是指違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具體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經審查合法的規章。違法的內容包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等。違法的形式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但是不作為必須以存在有法定的作為義務為前提。違法的種類包括實體上的違法和程序上的違法,形式上的違法和實質上的違法。

(二)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即國家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侵權主體侵權主體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國家對哪些組織或個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要明確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主體范圍。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行政侵權賠償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主體包括法定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和授權的行政主體(授權組織)。工作人員包括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或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個人。

2.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即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它是行政侵權賠償責任中的一個構成要件。只要是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都屬于執行職務的行為,它不僅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違法的事實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權行為使被侵權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的實際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1)被侵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或剝奪;2)人的健康受到損害,導致傷、殘、病等;3)人的名譽、榮譽受到損害,導致精神痛苦等;4)人的生命權被非法剝奪,導致死亡。

財產損害包括:1)被侵權人的一定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喪失;2)財產的外部變形或數量減少,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3)財產的變質、破損,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4)可得利益的喪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潤或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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