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賠償義務機關對申請書的初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申請是否符合行政賠償的要件;2)申請書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3)申請人所要求賠償的損害是否確由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受本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的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4)賠償請求人所要求的行政賠償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賠償范圍。
如果經過初步審查,上述要求均已達到,則應決定立案處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如果發現下列情況,則應另行處理:1)申請書的內容、形式有缺漏,應告知申請人予以補充;2)如果申請人不具有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應告知由具有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的人申請;3)行使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法定期限的,該請求權依法滅失,應告知賠償請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書之后,經審查認為賠償申請符合條件的,應通知賠償請求人,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1.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申請的期限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賠償或不賠償的決定。
2.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的內容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方案。方案的內容包括:賠償方式、賠償數額、計算數額的依據和理由、履行期限等。
3.賠償處理不成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如出現下列情形,視為處理不成:1)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不予理睬或對自己提出的方案不予實施的;2)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方案有異議的,包括對賠償方式、金額、履行與限有不同意見的。
處理不成,自2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賠償請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三、行政賠償訴訟
行政賠償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在起訴條件、審理形式、證據規則及適用程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點。
(1)從起訴條件看,在單獨提起賠償訴訟時,要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條件。在一并提起賠償請求時,通常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為先決條件。
(2)從訴訟當事人看,行政賠償訴訟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為訴訟被告,實行“國家責任,機關賠償”制度。致害的公務員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作為訴訟被告。
(3)從審理形式看,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作為結案方式。行政案件的審理不適用調解,這是行政訴訟的一項特殊規則,但行政賠償訴訟可以調解。因為行政賠償訴訟的核心是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應予賠償。權利具有可以自由處分的性質,當然也就存在著進行調解的基礎。雙方當事人之間因權利受損而發生賠償爭議,人民法院可以從中進行調解,以解決賠償爭議。
(4)從證據規則看,行政賠償訴訟不完全采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而是參照民事訴訟規則,實行舉證責任合理分配。例如,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自己所受損害與被告行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系,這應當由原告(賠償請求人)負責舉證;而證明被控行為合法或從未實施過該行為,則是被告(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
行政賠償訴訟原則上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如送達等),還可以參照適用相應的民事訴訟程序。
四、行政追償程序
1.行政追償的性質 行政追償是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因此,追償實際上是一種制裁。它的著眼點在于監督責任人員恪盡職守、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人員濫用職權,而不過于計較財力上的負擔。
2.行政追償的要件行政追償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費用。追償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只有具備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前提條件,才可能產生追償問題。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未曾支付賠償費用,追償無從談起。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所為致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來說,法律上將主觀過錯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故意”,指責任人員行使職權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相對人造成損害,卻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態度。二是“重大過失”,指責任人員行使職權時未能達到普通公民應當注意并能夠注意的標準,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主觀狀態。三是輕微過失、一般過失,指沒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專門的、較難注意到的職務要求的過失。只有責任人員的過錯在達到“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行政機關才能行使追償權。
3.行政追償的金額 行政追償制度中所給付的均為金錢。追償金額應以賠償義務機關向受害人所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為限。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金額負擔分為完全負擔和部分負擔兩種。金額負擔的確定應遵守以下原則:
(1)金額負擔大小與過錯程度相適應,過錯重的負擔應大一些,過錯輕的負擔應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