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宣告死亡撤銷的法律后果:
(1)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間依法進行的民事行為,他人不得主張無效;
(2) 被宣告死亡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予以適當補償;
(3) 被撤銷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沒有再婚的,夫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4)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收養的,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收養無效,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5)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6、監護的具體設定:
(1)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⑤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7、監護人的職責和責任:
(1)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
(2) 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 代理被監護參加民事活動;
(4) 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5) 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8、監護的終止:
(1) 自然終止;
(2) 訴訟終止。
9、法人的成立:
(1) 企業法人的成立:
①必須具備一定的資金;
②國有企業法人有時候須依行政法令或國家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而設立,集體企業和其他企業一般經國家機關審核批準;
③依法向法人登記機關登記。
(2) 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的成立:
①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資格;(特許主義)
②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特許主義)
③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事業單位,只有經核準登記后,自登記之日起,才具有法人資格。(行政許可主義)
10、法人的機關:
是指根據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成為法人一部分的集體或者個人,也即法人組織體的組成部分。
11、法人的變更:
指法人存續期間,由于種種原因而發生組織上的或者活動宗旨、經營范圍等方面的變化。組織上的變更,包括分立、合并;活動宗旨、經營范圍的變化,則包括法人的名稱、住所、資產、經營目的、法定代表人的變化等等。
12、法人的終止:
指法人資格的消滅。法人終止后,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終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銷;(2)解散;(3)依法宣告破產;(4)其他原因。
13、法人的清算:
指法人終止后由清算組織依據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
法人的清算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企業法人自行決定解散的,由法人自已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二是企業法人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破產程序的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
14、合伙的成立應具備的條件:
(1) 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 有書面合伙協議;
(3) 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 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 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15、合伙協議應包括的條款:
(1) 出資數額;
(2) 盈余分配;
(3) 債務承擔;
(4) 入伙和退伙;
(5) 合伙的終止。
16、合伙財產:
(1) 合伙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2)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17、合伙的經營:
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18、合伙的債務:
指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合伙債務產生的原因是合伙行為;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伙組織;履行債務的擔保或者說承擔債務的責任財產的合伙的共有財產以及每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19、退伙:
(1) 自愿退伙又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
(2) 法定退伙包括: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除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