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事法律行為:
掌握的內(nèi)容: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稱為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而實施的行為。
2、民事法律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 既可以是一種意思表示所構成,也可以是包含兩種或多種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能夠?qū)崿F(xiàn)行為人所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
3、民事法律的分類:
按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分: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按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構成分:單務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按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是否要求對方給付對價:有償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按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實物為條件:諾成性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按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用特定形式:要式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4、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概念: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與否(是否發(fā)生)作為決定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chǎn)生或解除根據(jù)的民事法律行為。
5、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條件的特點):條件應當是尚未發(fā)生的事實,即具有未來性;條件應當是當事人在約定時不知道其將來是否發(fā)生,即具有或然性;條件應當是當事人依其意志所選擇的事實,即具有意定性;條件應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實,即具有合法性;條件應當是約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概念: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決定其效力產(chǎn)生或者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
7、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特征(期限的特點):期限應當是在將來確定發(fā)生的,具有未來性;期限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時,具有意定性;期限的目的應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產(chǎn)生或終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8、意思表示的概念:
9、無效民事行為概念: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而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10、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 無效民事行為的本質(zhì)是其違法性;無效民事行為是確定無效的;無效民事行為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11、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因主體不合格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因內(nèi)容違法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和因形式違法而無效的民事行為。
1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針對欠缺有效條件而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13、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特征: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提出請求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當事人依法行使變更權、撤銷權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依法裁判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其法律效力。
1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類型: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因顯失公平而為的民事行為。
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概念:
16、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特征:
1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類型:
熟悉的內(nèi)容: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行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3、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4、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財產(chǎn)返還;賠償損失;追繳財產(chǎn)。
六、代理
掌握的內(nèi)容: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nèi)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獨立意思表示;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類型:以代理產(chǎn)生原因的不同為標準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4、無權代理的概念: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
5、無權代理的特征:
6、無權代理的類型:未經(jīng)授權的“代理”; 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則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于無權代理。
7、代理權行使原則: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行使代理權,不得進行無權代理;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當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當符合代理人的職責要求;代理人原則上應當親自完成代理事務,不得擅自轉委托。
熟悉的內(nèi)容:
1、代理權行使的限制:
2、代理權的終止:
委托代理的終止: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辭去委托;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 本人知道他人以相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現(xiàn)的,視為同意。 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發(fā)出催告后的1個月內(nèi),本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第三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撤銷權則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解除與無權代理人所為民事行為的權利。
無權代理所產(chǎn)生的后果由無權代理人自負責任。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損失的,無權代理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對方無權代理的,由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4、表見代理: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
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5、代理的作用和適用范圍:我國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及公民和法人之間。并非一切法律行為都可代理。
七、時效與期限:
掌握的內(nèi)容:
1、取得時效的概念:
2、訴訟時效的概念: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
3、除斥期間的概念:
4、期限的概念:
熟悉的內(nèi)容:
1、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2、取得時效的效力:
3、取得時效的中斷:
4、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nèi)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兩者區(qū)別表現(xiàn)在: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兩者的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guī)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兩者的適用依據(jù)不同,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是權利受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guī)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jù);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是在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始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請求權產(chǎn)生之時),我國《民法通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則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5、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6、訴訟時效的種類:分為普通訴訟時效(2年),特殊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20年)。
7、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方法: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護。
8、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guī)定之外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它是發(fā)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
八、物權概述
1、物權的概念:是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的排他性權利。
2、物權的特征:物權是對世權;物體的客體是物;物權的內(nèi)容是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物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物權具有追及權和優(yōu)先權;物權的保護方法的廣泛性。
3、物權的種類:所有權(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與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抵押權、質(zhì)權、留置權);動產(chǎn)物權和不動產(chǎn)物權。
4、物權的法律規(guī)則:物權法定原則(種類和內(nèi)容法定);一物一權原則(一個所有權,數(shù)個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5、物權的公示效力:物權的權利狀態(tài)必須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在物權變動時,知道權利狀態(tài),從而交易安全得以維護。不動產(chǎn)的權利狀態(tài)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chǎn)的權利狀態(tài)則通過占有表示。
6、物權法定主義的一般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