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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基礎章節練習題3

發布時間:2011-10-22 共5頁

  三、簡答題

   1.

   【正確答案】:《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與其過失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時,應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應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后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分)

   (2)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分)

   (3)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個或者多個利害關系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以不實審計金額為限。(2分)

   【該題針對“相關司法解釋和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的措施”知識點進行考核】

   2.

   【正確答案】: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的會計資料錯誤;(2分)

   (2)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其虛假或者不實;(2分)

   (3)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2分)

   【該題針對“相關司法解釋和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的措施”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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