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行證券交易稅制的評價
(一)經濟效應
1、聚集稅收收入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體稅種,曾是我國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1999年和2000年,我國稅收增長大體呈現“兩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三項所得稅(內資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及海關代征進口稅和證券交易印花稅“三分天下”的格局。據統計,在1991-2000年的10年間,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額達1461.58億元,年均遞增210.39%。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也由1992年的0.13%提高到 2000年的3.78%,已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源泉。
2、調控證券市場
證券交易稅制的積極作用在于能夠適度調控證券市場,這在實施差別化的稅收政策情況下,作用更為明顯。從國際經驗來看,在證券交易行為中,部分國家僅對賣方征收印花稅或交易稅,而對買方免征,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鼓勵投資者買進證券的作用;同時,部分國家按證券持有期限的不同,采取差別化稅率,對持有期限較長的投資者課征稅率較低的資本利得稅,而對持有期限較短的投資者課征稅率較高的資本利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動長期持股與理性投資的發展;另外,當證券市場處于低迷時,通過適當降低稅率可以活躍市場交易,而當市場的非理性行為驟增時,適度提高稅率又可以抑止過度投機,從而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因為,作為理性的投資者,趨利避害的本性促使他們相應改變自己的投資行為,以求得最大收益,而其結果是使得證券市場過度
投機受到抑制,從而減輕了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
3、過高的稅率會抑制證券市場的發展
首先,征稅其實是證券市場的一種資金凈流出,因此過高稅率會在證券市場中產生一個巨大的資金漏斗,影響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次,征稅提高了資金的交易成本,導致資金回報率下降,特別是當稅率過高時,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進而影響一級市場的發行,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與證券市場的發展。境外部分證券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就曾出現過這樣的問題,如法國與德國,高企的證券交易稅使證券市場發展緩慢,企業籌資困難。于是從1983年開始,法國頒布了一系列法案來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其首要措施就是對證券投資實行優惠稅收;德國也于80年代取消了證券交易稅。這些措施使兩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迅速增加,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與巴黎證券交易所的國際競爭力也得以迅速提高。第三,過高的稅率會影響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
因此近期各國均在采取措施,實質性地下降證券交易成本,如新加坡從2000年6月30日起取消原征收的0.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政府預計因此會少收稅約7000萬新加坡元,相當于4100萬美元;香港也擬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0.25%下調至0.225%,下調10%。當然這一系列的下調并不一定因為稅率過高引起的,但稅收的比較優勢會影響全球的資金流向。因此完全中性的稅收是不存在的,過高稅率必然會抑制證券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現行證券交易稅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證券交易稅制亟待系統化
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系統的證券稅制,且制定過程中體現出的權宜性較為明顯。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例,為抑制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股票投資熱,曾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稅,增幅達60%以上;后期在市場趨弱的情況下又下調印花稅稅率,降幅也達20%,波動較大。而且,從今年的2月19日起B股市場對境內居民開放,境內投資者均可參與A、B股市場,兩市場的交易規則已基本一致,但目前我國A股市場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為4‰,而B股市場卻為3‰。
2、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法律依據不嚴謹
目前對證券交易印花稅聲討較多,認為印花稅是對憑證加貼印花而繳納稅款的,而現行隨著證券交易系統技術水平的提高,證券交易已實現了無紙化、電子化,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也不夠嚴謹。
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已與證券交易所得稅(或稱資本利得稅)混用。由于資本利得稅計算復雜,在我國目前的可操作性較差,因此暫未課征,但高稅率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事實上是行為稅和所得稅兩種稅的綜合,其稅賦的課征依據也不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