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在程序上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1.程序公正原則。程序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必須在程序上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必須排除各種可能導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 2.相對方參與原則。指行政相對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關自己權益的行政行為的權利。 3.效率原則。指行政程序的設立與采取應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與實現。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公正原則的保障制度(1)回避制度。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對方或行政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務員必須避免參與有關行政行為以確保行政行為形式上的公正性。所謂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仇敵,及與本案有其他關系足夠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情況。(2)合議制度。對于某些重大的問題,特別是有關專業性強、技術性要求較高的事務,或者公共性極強的問題,應由若干公務員組成一定的會議或委員會,以合議的形式作出行政行為。(3)聽證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確定了聽證制度。為了防止行政獨斷專橫,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已在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中設立了相應聽證程序。聽證程序的設立,使行政機關能夠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有利于行政機關全面、客觀、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實,從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決定,有利于形成公民參與行政決定、監督行政執法的良好機制,強化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自我約束和監督,減少行政爭議,提高行政效率。 (4)調查制度。為確保公共利益的真正實現,并維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行政主體要作出某項具體行政行為,必須首先進行充分的調查,以查明與行政行為有關的一切事實真相。
2.相對方參與原則的保障制度相對方參與原則,一般是通過以下四方面得以貫徹和實現的:(1)表明身份程序。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要通過一定方式向行政相對方表明自己的身份,包括配有明顯標志或出示證件。(2)行政相對方有了解行政行為內容并要求說明理由的權利。(3)聽證程序和調查程序。行政相對方有對可能影響自己權益的行政行為發表意見的權利。(4)行政相對方享有知識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如何選擇救濟途徑的權利。
3.效率原則的保障制度行政效率原則的具體貫徹和實現,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1)時效限制的規定。對行政行為的作出的時間應有一定的限制,并且與行政活動的特點和效率性相一致。(2)行為方式的時間上有先后順序的規定。如先調查、取證,最后作出裁決。(3)簡易程序的適用。在緊急情況下或者對于比較簡單的事項,從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出發,可適用簡易程序。
行政違法
一、行政違法的概念與特征行政違法指行政法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法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序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包括行政主體的違法與行政相對方的違法。行政違法的特征:(1)行政違法的主體是行政法的主體。即某種違法行為只有當該行為主體以行政主體或行政相對方的資格出現時,才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2)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法律保護的行政法關系的行為。(3)行政違法是一種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4)行政違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擔行政責任。
二、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構成行政違法所必須具備的條件:(1)行為主體須是行政法主體。行為人具備行政法主體資格,是行政違法的前提,是構成行政違法的首要條件。(2)行政法主體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3)行政法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4)行政違法的主觀要件依法律的具體規定。一般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即視為主觀有過錯。
三、行政違法的分類根據行政法主體的不同,可以將行政違法行為分為行政主體的違法和行政相對方的違法。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稱為違法行政。違法行政又可分為國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公務員的違法行政和被授權組織的違法行政。國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由行政機關自身承擔行政責任;公務員的違法行政,造成損害的,由其所屬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再由該行政機關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行使追償權;被授權的組織的違法行政,由該組織承擔行政責任,由行政機關授權的,授權行政機關應負連帶責任;被委托的組織或個人的違法行政,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責任,再由委托行政機關依據委托關系追究該組織或個人的相關責任。根據方式和狀態的不同,行政違法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和不作為行政違法。不作為行政違法所造所的社會危害往往并不亞于作為行政違法。根據內容和形式的不同,行政違法可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實質性行政違法,又稱實體上的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的行為在內容上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實質性要件。具體表現為:(1)行為主體不合法;(2)行為超出了行為主體的法定權限;(3)意思表示不真實;(4)行為的內容同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目的、原則和規則相悖。形式性行政違法,又稱程序上的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形式性要件。具體表現為:(1)行為的實施不符合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程序;(2)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范所規定的形式。實質性行政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據實體法追究行為主體的懲罰性行政責任,而形式性行政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據程序法追究行為主體的補救性行為責任。實質性行政違法往往被撤銷,從其發生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性行政違法一般經過有效的補救措施,仍能發生法律效力,有些亦可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