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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十四)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5頁

(2)轉讓的權利應具有可轉讓性。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中規定了不具有可轉讓性的情形: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從合同的性質上看,某些合同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因此是不能轉讓的。例如,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屬于專屬性的權利,基于對特定當事人的信用而發生的債權等都是不能轉讓的;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特別約定不得轉讓合同權利,這一約定與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從權利的屬性上看,權利的轉讓是權利人的權利,因此由法律直接對債權轉讓加以限制的情形是較少的。構成對權利轉讓的法律限制的,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而不能任意解釋。

2.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義務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P>

合同權利的轉讓與受讓發生在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轉讓本身并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但是,債權轉讓的結果往往與合同債務人的利益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因此,法律要求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應當事先通知債務人。規定債權人通知義務的目的在于,使債務人了解債權轉讓的事實,使其能夠按照轉讓后的情況安排履行債務,從而避免造成債務人不必要的損失。如果債權人未將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的,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仍然按原合同履行債務而使合同關系消滅。

3.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通過債權人與第三人的協議進行的。從轉讓協議的角度看,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包括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1)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內效力。對內效力,是指因合同權利的轉讓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

①當事人地位的變化。如果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那么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的債權人。當債權人將其債權部分轉讓時,原合同的債權由原債權人和受讓人共事,同時作為債權人。

②從權利與債權同時轉讓?!逗贤ā返?1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如果合同權利中含有主權利和從權利的,如從屬于主債權的保證權、抵押權、利息債權等,只要不是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那么按照從隨主的原則,從權利應隨著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以保證為例,在保證期限內,如果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同時取得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的權利,保證人應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責任。

(2)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外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權利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

①債務人應向轉讓后的債權人(受讓人)履行債務。合同權利轉讓后,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因此債務人應向其履行債務,同時免除對原債權人所負的責任。如果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則不屬于合同的履行,因此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②債務人原有的權利效力不受債權轉讓的影響?!逗贤ā返?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弊詡鶆杖私拥絺鶛噢D讓通知時開始,債權轉讓成立,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當然繼續有效?!逗贤ā返?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債務人如果對債權人享有債權,那么在符合債的抵消條件時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抵消,而債權轉讓發生后,債務人所享有的抵消權同樣可以及于新的債權人。

(二)合同義務的轉讓

合同義務的轉讓又稱債務的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行為。

《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可見,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是合同義務轉讓的有效條件之一。之所以要求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是因為合同關系一般是建立在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合同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債務人的資信能力,債務人的資信能力如何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其債務給第三人的,視為債權人認可了債務受讓人清償債務的能力。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是在對債務受讓人的情況有所了解,相信其具有足以清償債務能力時才會表示同意的,如果債權人得知債務受讓人不具有足夠的資信能力的話,自然不會同意債務的轉讓。顯然,如果不經債權人的同意而隨意的轉讓債務,那么將極易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轉讓合同義務時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可以防止債務人在不能或不愿履行債務時隨意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現象發生,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合同義務轉讓的效力因債務轉讓的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

債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效力為:

(1)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的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而不再承擔債務履行的義務,所以債務的全部轉讓又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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