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0-01-14 共5頁
(2)債務由新債務人全部承擔,從屬于原主債務的特定債務也隨同主債務轉移到新債務人。
(3)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債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效力是: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合同關系,第三人作為新的債務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因此合同債務的部分轉讓又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債務部分轉讓的,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一并作為債務人一方,形成多數(shù)人之債務。在多數(shù)債務人之間,可以是由原債務人和新債務人按照約定的份額承擔合同債務,在此情況下的債務是按份債務;也可以是根據(jù)約定由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形成連帶關系,共同作為連帶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的債務是連帶債務。如果在轉讓協(xié)議中對于債務人之間的債務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則應由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三)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其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該合同權利義務的行為。
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的條件、效力與債權轉讓、債務轉讓的條件基本相同。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可以分為意定概括轉讓和法定概括轉讓。
意定概括轉讓是指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轉讓協(xié)議進行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我國《合同法》第8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可見,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與單純的權利轉讓或單純的義務轉讓的最大不同之處在于,不論合同的哪一方要轉讓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必須經(jīng)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法定的概括轉讓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合同法》第90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二節(jié)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由于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時,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滅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并尚在履行期的合同為標的合同解除制度的作用在于提前消滅有效合同的效力,所要解除的合同必須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尚未成立,當事人之間還沒有合同關系,就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問題,如果是無效合同,那么它本身就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根本談不上解除,如果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那么當事人雙方的合同關系因履行而終止,也沒有解除的問題。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根據(jù)法律的原則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合同的解除是不能隨意進行的,只有在具備了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時,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則就屬于違約行為。
3.合同解除原則上應有解除行為在我國的法律中,沒有包括合同當然解除的規(guī)定,所以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合同并不能自行解除,一般還需要有合同當事人的解除行為才能發(fā)生解除的效果。解除行為有兩種,一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是有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除了當事人的解除行為外,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根據(jù)情勢變更原則作出裁決而使合同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解除合同意味著提前消滅合同關系,但是這種消滅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不盡相同,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學術界也有不同的主張。但是從與合同的無效、撤銷的關系上看,應認為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是提前解除合同效力,因此是不溯及既往的。
二、合同解除的類型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的類型主要包括協(xié)議解除和基于解除權的解除兩種。
(一)協(xié)議解除
我國《合同法》第9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協(xié)議解除,是指經(jīng)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為。經(jīng)協(xié)議解除合同的,實際就是通過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解除原來的合同。由于協(xié)議解除的行為發(fā)生在被解除的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在合同訂立時就由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所以在協(xié)議解除合同的場合,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是基于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的。
(二)基于解除權的解除
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即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單方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產(chǎn)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必經(jīng)對方的同意。所以,基于解除權解除合同的屬于合同的單方解除。合同解除權的根據(jù)是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因此基于解除權解除合同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約定解除所謂約定解除,是指我國《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況,“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里所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可以是在合同訂立的同時作為合同的條款加以約定,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另行訂立一個合同加以約定。基于這種約定,當事人在解除條件具備時,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提前消滅合同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