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5頁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協議解除合同的程序
協議解除合同的程序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而解除合同切程序。協議解除合同的程序實際上就是采取合同方式解除原合同的,所以解除合同的協議也與訂立合同的程序是一致的。
(二)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程序
由于解除權產生的根據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所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程序適用于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程序包括以下內容:
1.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在法律無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程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按一般程序解除合同時,解除權人首先應當通知對方,即以明確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進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這里的“通知對方”是作為解除權人的義務規定的,它表明解除權人要解除合同時必須通知對方,如果不通知的,不能解除合同。當然,并不是說只要發出了通知,就立即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另外,解除權人應當在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內。《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可見,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一種除斥期間,它表明,在行使期限內的,解除權有效,超過行使期限的,解除權歸于消滅。
2.特別程序特別程序是指除法律法規對解除合同有特別規定的程序。《合同法》第96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對于一般合同來說,當事人之間完全可以按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變更和解除合同,而不必經特別的批準或登記。對于特別程序來說,除了按一般程序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至于哪些合同的解除需要經特別程序,則要看具體的法律、法規、條例中的規定如何。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解除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總的來說是合同效力的提前消滅,但是對不同的合同來說,其解除時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會有不同的。從合同的履行方式上看,有的合同的履行是一次性的,即通過一次性的給付行為而完成合同的履行,如一般的買賣合同;有的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的期間以繼續的狀態完成,如租賃合同、保管合同等。在解除合同時,合同的效力狀態可能會有不同的情況,對于一次性履行的合同,可能已經履行,也可能尚未履行;對于繼續性的合同,可能是已經履行了一部分,尚有一部分沒有履行。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掌握合同解除的效力問題。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可見,合同解除時,因合同的履行方式的不同,其解除的效力也會有所不同。解除效力的不同主要體現在該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上。
(一)不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解除時解除的效力不具有溯及力的是指解除只向未來發生效力,即只發生終止履行的效果,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不發生解除的效力。一般來說,繼續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表明,在合同解除后,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思考題
1.合同變更的要件有哪些?
2.合同變更與合同轉讓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3.合同轉讓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4.簡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5.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6.合同的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有何不同?
7.如何理解合同變更的效力?
8.如何理解合同解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