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綜上所述,物業公司上訴主張其與維修公司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的理由成立,一審認定物業公司未盡保管之責,應對維修公司的車輛丟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改判。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5日判決如下:
一、撤銷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2000)開民初字第283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維修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各人民幣5250元,均由維修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例十七、訪客無理打罵護衛員怎么辦……
去年9月12日15時40分,一訪客到租住在某花園A棟的朋友家取VCD機。在他攜機欲出大堂時,大堂護衛員禮貌地請其辦理有關放行手續。誰知他竟勃然大怒,破口大罵,隨后趕來的他的樓上朋友還動手打了護衛員一拳,隨手又撕破了護衛員的衣服。巡邏護衛員聞訊趕來制止,兩人撒腿便跑,藏匿起來。
管理處領導得知后, 首先冷靜、客觀、公正、全面地了解情況。通過聽取當事人和知情者的情況介紹, 調看大堂出入口的現場錄象, 查閱業主住戶的檔案資料,確認應由住戶和訪客負全部責任,而住戶又為業主的雇員。
然后管理處約定時間,請業主委員會主任、轄區民警和業主一起協商解決這一問題(類似問題請業主委員會主任參與處理是管理處明智之舉,參與處理也是業主委員會主任的職責所在)。管理處詳細介紹了事情經過,并列舉了人證、物證,各個方面一致認為管理處的管理工作認真嚴謹,大堂護衛員處理問題并無任何不妥,應當得到大家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住戶和訪客要對這件事的一切后果負責。
事情很快就有了圓滿的結局:肇事者當眾向護衛員賠禮道歉,并且賠償了扯破衣服的損失。
點評:對一些人無理取鬧,不能不了了之。不了了之既會挫傷我們員工的積極性,又會助長不良現象。但我們自己獨自處理,有相當難度。而善于借助各方面的力量,處理起來就相對容易得多。
業主請求幫助驅趕室內人員怎么辦……
一日,某小區某業主王先生火急火燎地來到物業公司。一進門就大聲叫喊,要物業公司幫忙,說他家原來那伙裝修工人賴著不走,不讓別人干活。保安工作主管一面安慰業主不要著急,一面安排護衛班長先到現場。
隨后,保安主管陪王先生一起回家。只見業主房內有七八名裝修工人和一名工頭,另外還有一名被業主稱為工頭相好的女子。該女子情緒激動,百般糾纏。主管反復勸說數十分鐘仍然無效。這時,業主強烈要求管理處幫助把人請出家門。
在此情形之下,護衛員們聽從了業主要求,動手推拉那名女子出屋,當即遭到漫罵,但護衛員們堅持罵不還口,非常理智(物業管理人員必須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不能你不仁我就不義,否則有理也會變成無理)。其他幾名裝修工人也被勸出房間。那名女子被請出房外后,變本加厲,污言穢語跟業主對罵,并辱罵護衛員,還惡人先告狀,撥打110報警。
110到后,該女子態度仍很蠻橫,毫無收斂之意,還與業主動了手。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110將該女子與那名工頭一起帶離現場,其后,王先生和保安主管也被叫到派出所作了問詢筆錄。一場風波總算平息。
然而,沒想到事情過去兩月后,該女子將業主王先生作為第一被告,物業公司作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恢復名譽(倘若當初在勸說其離開房間無效時,我們主動請有關部門來處理,事情的結局是否可能更好些呢?)。后經法院判決:此事物業公司無過錯。
點評:業主是物業公司的衣食父母,物業公司不能漠視他們的要求。但對他們的要求,還是要先掂量掂量是否正當。凡屬正當的,都應當盡力襄助。不過,襄助過程中要注意遵照法規行事,避免“幫了人家、坑了自己”。
案例十九、物業管理人員入室引起的誤會……
某日清晨,某大廈新來的保潔員阿霞在18樓的公共通道拖地時,發現1805號業主家的客廳亮著燈,但大門內側的防火開著,外面的“通透式”防盜門也虛掩著,她便上前按業主家的門鈴,但是按了好幾次,室內也不沒有反應,阿霞便懷著好廳的心理,側身進入室內,到客廳、陽臺、廚房等一一查看有沒有人。正在這時,業主張先生從電梯出來徑直走回家(他原來“早鍛煉”去了,因粗心而忘了關好家門。)一見大門未關,張先生先是吃了一驚,進到家中,又看見一陌生女子在自己家里,更是又急又氣,大聲質問阿霞是干什么的,不由分說要把她送到派出所。
試分析:
1)阿霞錯在哪里?
2)如果碰到以上業主和家人都不在家而門又開著的情況,應該怎樣處理?
3)你認為該如何向張先生說明和解釋?怎樣才能平息事態?
觀點一、
1、阿霞錯在沒有向上級反映情況。自己私自進入業主屋內。
2、作為物業管理公司的員工。以后對于這種情況一定要向上級反映,不能自己單干。在同事沒來的情況下可以在門口等候業主或同事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