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2頁
二、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過程,分為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它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5.《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制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
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該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采用非格式條款。
三、合同的履行
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
1.合同履行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1)適當履行原則。
(2)協作履行原則。
(3)情事變更原則。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抗辯權是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工具。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先履行抗辯權。此抗辯權保護后履行一方。
(3)不安抗辯權。此抗辯權保護先履行一方。
四、違約責任
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應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
1.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合同法》采取的是嚴格責任的(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不以違約人有過錯為條件,只要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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