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2頁
2.違約行為的形態
(1)預期違約。
(2)不能履行。
(3)拒絕履行。
(4)遲延履行。
(5)不完全履行。
(6)受領遲延。
3.免責事由
當事人可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包括:
(1)免責條件。
(2)免責條款。
4.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強制履行
債務人違約后,如債務履行仍有可能時,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
下列情形不得強制履行: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3)履行費用過高;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強制履行的表現形態包括:令債務人限期履行,修理、重作、更換等。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一方有違約行為;2)另一方受有損害,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3)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損失賠償額的確定:1)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2)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注意:1)受害人對于損失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錯時,法院可減輕或免除違約方的賠償責任。2)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3)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3)違約金
違約金通常視為損失賠償額的預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六、合同的解釋
合同解釋的原則有:
1.客觀解釋原則:又稱文義解釋原則。
2.整體解釋原則。
3.目的解釋原則。
4.習慣解釋原則。
5.誠信解釋原則。
七、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八、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九、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