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4頁
三、建設項目招投標制度
1、法律法規依據――《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了解即可)
2、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范圍和規模
(1)《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凡在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以下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①施工單項合同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④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三項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招標方式
4、與評標有關的規定
公 開 招 標 |
以招標公告的方式 | 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
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 | ||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 ||
邀 請 招 標 |
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 | 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
招標公告內容與公開招標的一樣。 | ||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可進行邀請招標。 | ||
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
(1)評標依據:
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公開載明,并不得隨意改變;未在招標文件中公開的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只是分析報價的參考,不作為評標的依據。國家鼓勵實行無標底招標。
(2)評標委員會的構成:
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方面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