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4頁
5、必須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6、監理單位的選擇――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定
7、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簽訂
監理單位應當與項目法人簽訂書面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監理費從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減建設單位的管理費
8、監理機構的構成及其制度特征
(1)構成:監理單位組建建設工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2)制度特征: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全面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
在權限范圍內發布有關指令,簽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
項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要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被監理單位的爭議
9、監理單位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1)職責規定(易考核)
依據“公平、獨立、自主”原則,公平地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制度。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政府機構或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單位兼職,不得是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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