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4頁
(一)掌握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的法律規定;
(二)熟悉稅務檢查的法律規定;
(三)了解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四)了解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及其職權。
[重點導讀]
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及其職權
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的職權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稅務處罰。
第二節 稅 務 管 理
一、稅務登記
凡有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稅務機關對已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進行稽查。
二、賬簿、憑證管理
(一)設置賬簿的范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賬簿是指訂本式總賬、明細賬、訂本式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會計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有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二)對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核算軟件、程序和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