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4頁
(三)發票管理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發票的開具、填制應當符合稅法規定。
(四)會計檔案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規定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征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三、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依照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納稅申報方式包括: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
第三節 稅 款 征 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稅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和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
二、稅款征收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稅款征收過程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三、稅款征收措施
(一)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補繳和追征稅款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到5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其他原因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按稅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