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4頁
(三)核定應納稅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按稅法規定的原則和順序進行。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式:當采用一種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3.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的核定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因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稅法規定的原則進行合理調整。
(四)稅收保全措施
符合稅法規定情形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強制執行措施
符合稅法規定情形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六)阻止出境
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