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4頁
(七)稅款優先執行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執行;
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即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節 稅 務 檢 查
一、稅務檢查機構:稅務機關
二、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的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7.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相對檢查人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享有相關權利,承擔相關義務。
第五節 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務管理的法律責任
二、違反納稅申報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法律責任
四、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五、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七、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八、拖欠稅款行為的法律責任
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行為的法律責任
十、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法律責任
十一、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不履行稅收法規規定職責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