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理论电影在线_日韩视频一区二区_一本色道精品久久一区二区三区_香蕉综合视频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四章重要考點5

發布時間:2014-03-19 共5頁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方或者雙方,“主動”、“人為”地提前結束合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出現法定事由后,“被動”地提前或如期結束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又稱合意解除、意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合意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都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

  (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于對方當事人。

 ?。?)協議解除不受合同終止條件的約束。

  【解釋】例如,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3年,如果訂立合同第3天,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完全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必受“3年”期限的限制。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解釋】關鍵看誰主動,主動方就是過錯方;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金支付義務即免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不需要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勞動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由單方提前終止。

百分百考試網 考試寶典

立即免費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