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19 共5頁
納稅人 | 銷售情形 | 稅務處理 | 計稅公式 |
一般納稅人 | 2008年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 |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4%)×4%÷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提示】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在購進當期已抵扣 |
增值稅=售價÷(1+17%)×17% |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 |||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 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3%)×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