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8頁
三、綜合題
1. 甲公司自2006年開始出現虧損,經營每況愈下。2008年7月8日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經審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為了有效防止損失擴大,維護債權人利益,人民法院當日決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2008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產。此時甲公司的全部資產為9687.5萬元,全部債務為27134.6萬元(不含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應付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300萬元,應交稅金410.5萬元。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250萬元。
該公司最大的債權人為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分行,其在甲公司的債權總額(貸款額及利息)共計4896.2萬元,以該公司的一座辦公樓和一處庫房作抵押,兩處房產實際拍賣價值為3500萬元。
甲公司破產案件終結后3個月內,有債權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證明:
①甲公司總經理李某于2008年1月12日向乙公司王經理支付了一筆本應于5月12日到期的貨款,數額為85萬元;
②甲公司于2008年2月10日向丙公司支付貨款96萬元,這批貨款的到期日為2008年5月10日;
③甲公司與丁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勝訴,2008年3月18日判決生效,要求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貨款150萬元,甲公司在丁公司未自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主動放棄對其的債權。
要求:根據上面所述事實并結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1)法院決定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決定是否正確?
(2)債權人建設銀行在破產裁定時實際可以獲得的清償額是多少?
(3)對破產裁定之后,債權人舉報甲公司負責人的各項行為應分別如何認定,怎樣處理?
2. 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該公司的財產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1. 甲公司資產總額為5600萬元(變現價值)。其中全部廠房變現價值3200萬元,辦公樓變現價值為650萬元;全部機器設備變現價值820萬元。
2. 負債總額為11000萬元。其中:
(1)流動負債的情況為:應付職工工資180萬元,未交稅金220萬元;以甲公司全部廠房作抵押,向中國工商銀行貸款500萬元;以機器設備作抵押,向中國建設銀行貸款420萬元。
(2)應付賬款包括:
①應付乙公司到期貨款380萬元。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計405萬元,乙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甲公司辦公樓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時,此判決尚未執行。
②應付丙公司到期貨款180萬元,以甲公司機器設備作抵押,已辦理抵押登記。
③應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貨款200萬元。
3. 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止,賬外資金累計余額為90萬元,被分公司的負責人在上一年度末作為獎金予以私分。
4. 甲公司的股東用于出資的房產在出資時作價600萬元,而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520萬元。
5. 甲公司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破產費用為40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在不考慮債權利息的情況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可否用于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并說明理由。
(2)對甲分公司私分的財產應如何處置?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4)甲公司的破產財產額是多少?并說明如何分配?
(5)丁公司尚未到期貨款是否屬于破產債權?說明理由。如果是破產債權,丁公司可分配的財產具體數額為多少?并列出計算過程(金額保留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