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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章節練習題(6)

發布時間:2011-10-22 共8頁

答案部分

  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 B

  [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2

  [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核受理破產申請后未履行完畢合同的處理。根據規定,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的,視為解除合同。

  3

  [答案] B

  [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受理破產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4

  [答案] C

  [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5

  [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核債權申報的期限。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6

  [答案] B

  [解析] 本題考核債權申報的要求。根據規定,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管理人因解除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屬于普通債權。

  7

  [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債務人財產抵銷。債權人(乙公司)已知債務人(甲公司)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購買10萬元貨物)的,不得抵銷。注意:是“知道甲公司被申請破產”造成不得抵銷。

  8

  [答案] C

  [解析] 本題考核管理人的撤銷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特定情況的,管理人有權行使撤銷權。選項C屬于放棄債權,且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因此是可以由管理人撤銷的。

  9

  [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核共益債務。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10

  [答案] C

  [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費用的范圍。根據規定,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不屬于破產費用的范圍,該費用屬于共益債務。

  11

  [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核管理人的產生。管理人的指定有隨機、競爭和接受推薦三種方式。

  12

  [答案] C

  [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管理人的報酬。財產總額-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8000-900=7100(萬元)

  報酬 余額

  100×12%=12 7100-100=7000

  400×10%=40 7000-400=6600

  500×8%=40 6600-500=6100

  4000×6%=240 6100-4000=2100

  2100×3%=63

  報酬合計=395

  13

  [答案] B

  [解析] 本題考核有關管理人的組成和產生。根據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選項A的說法是錯誤的;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對于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不得擔任管理人,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14

  [答案] A

  [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會議。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所以C選項錯誤。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及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決權。所以D選項錯誤。

  15

  [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方式。根據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10人)過半數通過,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000萬元)的半數以上。考生注意,如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通過。

  16

  [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終止重整程序。破產法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17

  [答案] C

  [解析] 本題考核重整的申請。根據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18

  [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重整計劃的執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19

  [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通過和解協議屬于特別決議,首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本題7人有表決權)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本題為3000-900=2100,2/3即1400萬元)。

  20

  [答案] C

  [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終止和解協議。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21

  [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和解協議的效力。根據相關規定,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22

  [答案] A

  [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根據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由于200萬元的債務人財產清償完破產費用100萬元后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共益債務400萬元,因此應該按照比例清償,即:(200-100)×(200/400)=50(萬元)。

  23

  [答案] B

  [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程序終結的規定。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破產企業有法定予以撤銷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追回財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向債權人追加清償。本題破產企業有放棄自己債權的行為,也是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的,應由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追回財產,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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