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固體廢物進口管理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環境保護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等法律法規,對進口固體廢物實施禁止、限制以及自動許可管理。
(一)管理范圍
固體廢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管理范圍內的廢物,即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廢棄物質,包括工業固體廢物(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以及液態廢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廢物。
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進口類可用做原料的廢物目錄》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做原料的廢物目錄》,對未列入上述兩個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
(二)辦理程序
固體廢物進口單位或者利用單位直接向環境保護部提出固體廢物進口申請,由環境保護部審查批準,取得環境保護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口類可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下統稱為廢物進口許可證)后才可組織進口。
進口固體廢物運抵口岸后,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環境保護部簽發的廢物進口許可證及其他必要單證受理報驗,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向報驗人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有效廢物進口許可證及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通關手續。對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向報驗人出具檢驗證書并及時以檢驗證書副本通知口岸海關和當地環保部門,海關會同地方環保部門依法對廢物進行處理。
(三)報關規范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做原料的廢物目錄》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做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合法進口的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貨物的重要依據。不論以何種方式進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圍的固體廢物,均須事先申領廢物進口許可證。
1.向海關申報進口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做原料的廢物目錄》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做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廢物進口許可證、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據。
2.對未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做原料的廢物目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做原料的廢物目錄》或雖列入上述目錄但未取得有效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固體廢物一律不得進口或存入保稅倉庫。
3.廢物進口許可證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
4.進口的固體廢物不能轉關(廢紙除外),只能在口岸海關辦理申報進境手續。
5.對廢金屬、廢塑料、廢紙進口實施分類裝運管理。進口時不得與其他非重點固體廢物及不屬于固體廢物的貨物混合裝運于同一集裝箱內;因特殊原因無法分裝的,進口企業應在境外起運地裝運前向口岸直屬海關提出申請,報經海關總署批準后,須在具備監管條件的口岸現場或園區按類別進行分揀,并按分揀后的狀態,按規范申報的要求逐項申報;對未按上述規定進口的廢物,如無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嫌疑,進口企業可申請辦理直接退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