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
對列入《法檢目錄》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檢驗檢疫的貨物進出口時,貨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前,必須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海關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驗檢疫入境貨物通關單” (以下簡稱入境貨物通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檢驗檢疫出境貨物通關單”(以下簡稱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自2008年1月1日起,國家實行出入境貨物通關單電子數據聯網,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法檢商品簽發通關單,實時將通關單電子數據傳輸至海關,企業持通關單向海關辦理法檢商品驗放手續,辦結海關手續后將通關單使用情況反饋檢驗檢疫部門。
(一)入境貨物通關單
入境貨物通關單是我國出人境檢驗檢疫管理制度中,對進口列入《法檢目錄》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檢驗檢疫的貨物在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前,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接受報檢后簽發的單據,同時也是進口報關的專用單據,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之一。入境貨物通關單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容不得更改。
入境貨物通關單主要適用于下列情況:
1.列入《法檢目錄》的商品;
2.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受國家委托,為防止外商瞞騙對華投資額而對其以實物投資形式進口的投資設備的價值進行的鑒定);
3.進口可用做原料的廢物;
4.進口舊機電產品;
5.進口貨物發生短少、殘損或其他質量問題需對外索賠時,其賠付的進境貨物;
6.進口捐贈的醫療器械;
7.其他未列入《法檢目錄》,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人境貨物或特殊物品等。
(二)出境貨物通關單
出境貨物通關單是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制度中,對出口列入《法檢目錄》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檢驗檢疫的貨物在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前,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接受報檢后簽發的單據,同時也是出口報關的專用單據,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之一。出境貨物通關單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容不得更改。
出境貨物通關單適用于下列情況:
1.列入《法檢目錄》的貨物;
2.出口紡織品標識;
3.對外經濟技術援助物資及人道主義緊急救災援助物資;
4.其他未列入《法檢目錄》,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出境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