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美術品進出口管理
為加強對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管理,促進中外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群眾文化生活,國家對美術品進出口實施監督管理。文化部負責對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海關負責對美術品進出境環節進行監管。
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國家限制進出口管理范疇。文化部委托美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美術品的進出口審批。文化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的審批行為進行監督、指導,并依法承擔審批行為的法律責任。美術品進出口單位應當在美術品進出口前,向美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申領進出口批件,憑以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一)管理范圍
1.納入我國進出口管理的美術品是指藝術創作者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經藝術創作者以原創方式創作的具有審美意義的造型藝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攝影等作品,以及藝術創作者許可并簽名的,數量在200件以內的復制品。
2.批量臨摹的作品、工業化批量生產的美術品、手工藝品、工藝美術產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納入美術品進行管理。
3.我國禁止進出境含有下列內容的美術品: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泄漏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宣揚或者傳播邪教迷信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或者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蓄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有損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辦理程序
我國對美術品進出口實行專營,經營美術品進出口的企業必須是在商務部門備案登記,取得進出口資質的企業。美術品進出口單位應當在美術品進出口前,向美術品進出口El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1.美術品進出口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進出口美術品的來源、目的地、用途;
3.藝術創作者名單、美術品圖錄和介紹;
4.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批準文件中應附美術品詳細清單。申請單位持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手續。不批準的,文化行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報關規范
1.向海關申報進出口管理范圍內的美術品,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進出口批準文件及其他有關單據。
2.美術品進出婦單位向海關遞交的批準文件不得擅自更改。如有更改,應當及時將變更事項向審批部門申報,經審批部門批準確認后,方可變更。
3.文化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4.同一批已經批準進口或出口的美術品復出口或復進口,進出口單位可持原批準文件正本到原進口或出口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重復審批。上述復出口或復進口的美術品如與原批準內容不符,進出口單位則應當到文化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