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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考試:保險法基礎知識1

發(fā)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 
本章介紹了保險與保險法的概念、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我國《保險法》的立法目的與原則、《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保險法》的適用范圍、《保險法》的意義以及保險代理人學習保險法的意義。保險法的概念、《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本部分的重點。 
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 
*(一)保險法的概念 
保險法是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保險法調整兩方面的關系:一方面是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平等主體間的關系,這些人之間的關系通常是由合同確立;另一方面規(guī)范保險經營者的形式、設立、經營規(guī)則、變更、終止以及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保險經營者的監(jiān)督管理關系。 
(二)保險法的調整對象 
保險法對保險合同關系加以調整,《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概念、訂立、變更、終止等問題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保險法也對商業(yè)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加以規(guī)范,以防止保險公司的無序競爭,保護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解釋和執(zhí)行《保險法》的基本依據(jù),主要有: 
1. 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guī)的原則 
保險活動屬于民事活動,因此保險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guī)。因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險活動的當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險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guī),而且要遵守國家所有的法律與行政法規(guī)。 
2. 自愿原則 
3.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是,為了保持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發(fā)展,民事主體在保險活動中,要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實現(xiàn)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 境內投保的原則 
5. 公平競爭的原則 
6. 專業(yè)經營的原則 
(四)保險代理人學習《保險法》的意義 
1. 學法是保險代理人資格的必備條件: 
保險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運用其保險專業(yè)知識,在正確的軌道上不斷拓展自己的業(yè)務。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脫離了法律的約束,將走入歧途。因此努力學習保險法以及一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是保險代理人的必備條件。 
2. 學法是保險代理工作性質的要求: 
《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規(guī)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yè)的管理,促進保險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其中,對保險人的規(guī)范化、法制化管理,處于核心的位置。因此做為保險人的代理人,應該與保險人一樣接受法律的監(jiān)督、管理。既然如此,保險代理人認真學習保險法、遵守保險法就是保險代理工作性質的必然要求。 
一、本章的主要內容和重點 
本章介紹了保險合同的概念、特點與分類;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保險利益問題以及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客體。本章的重點是保險合同的概念、特點、分類及其訂立的原則。
二、應掌握的幾個問題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二)保險合同的特點 
1. 保險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險合同是法律直接賦予名稱的合同,屬于有名合同。 
2.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承擔,合同當事雙方享有一定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的對價,故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3.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是雙務合同。 
4.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5.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每個合同的訂立、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與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險合同是約定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進行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及有關標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并履行對保險標的過去的情況、未來的事項與保險人約定的保證。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6. 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險費,對于未來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無法確定, 
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取決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fā)生。因此,我們 
稱之為射幸合同。 
(三)保險合同的分類 
根據(jù)保險合同的各種特征,從不同角度出發(fā),保險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類: 
1. 以保險合同標的為劃分標準,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2. 以保險合同標的的保險價值,在合同訂立時是否定值為標準劃分,可分為定值保險 
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3. 以保險人的人數(shù)為標準劃分,保險合同可分為專一保險合同與重復保險合同。 
4. 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是否直接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為標準,保險合同又可分為原保 
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四)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 
1. 誠實信用原則 
2.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為了避免道德危險的發(fā)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險合同進行賭博,使保險合同產生良好的社會、經濟作用,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3. 公平互利原則 
4. 協(xié)商一致原則 
5. 自愿訂立原則 
6. 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五)說明以下名詞的含義 
1.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3.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才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4.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反映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5.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jù)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xù)費,并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6. 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保險從業(yè)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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