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7頁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這類證書通常是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職業的前提條件。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根據法律規定,這些不動產主要是指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的 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主要是指行政機關非法干預、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規賦予行政相對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處理其所屬人、財、物以及決定產、供、銷等方面的權利,特別是其對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例如,行政機關強制企業合并,轉讓知識產權等。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必須由法律事先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就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例如,行政機關亂攤派、亂收費、違法集資、違法征收財物等。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等事項的行政相對人認為自己符合法定條件而向行政機關申請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的,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不予答復的。
9.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法定 職責的
10.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11.認為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這是一條概括性的規定,凡不屬于上述列舉情形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二)可申請附帶復議的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二、不可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相對人對下列事項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不不予受理:
1.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2.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一定層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3.內部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其所屬國家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被處分或被處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請復議,但可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4.居間行為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仲裁等行為,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取決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當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節行政復議機關與管轄
一、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的申請,依法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其特征是:1)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被授權的組織不能成為行政復議機關;2)行政復議機關是擁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一定都擁有行政復議權,對鄉、鎮人民政府等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法就沒有授予其行政復議權;3)行政復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并對行為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
(一)行政復議機關的種類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的種類主要有:
1.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如對國務院所屬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國務院所屬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復議機關。由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具有省時、高效的特點,但它違背了“自己不得裁決自己案件”的公正原則,容易引起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公正性的懷疑,因此,不宜擴大其適用的范圍。
2.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由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盡可能確保行政復議的公正性,還可以利用上一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和監督權提高行政復議的權威性。
3.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人民政府 由本級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既便利于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也有利于行政復議機關利用人民政府的權威,及時、有效地解決行政爭議。
(二)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機構是享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的一種專門負責復議案件受理、審查和裁決工作的辦事機構。行政復議機構不是行政主體,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上下級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之間沒有領導和監督關系,它們各自對所屬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1)受理行政復議申請;2)印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3)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4)處理或者轉送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5)對行政機關違反復議法規定的行為依規定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6)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而提起訴訟的應訴事項;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