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7頁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是指其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指控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并由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主體。被申請人包括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
被申請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申請復議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復議,該組織是被申請人
(4)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復議,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5)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在實踐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后,被申請人有三種情況: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合并的,被申請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機關;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分解的,被申請人是分解后的相應行政機關;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解散的,被申請人是解散它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權機關指定的其他行政機關。
三、第三人
行政復議第三人是指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經復議機關批準參加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人參加復議的條件是:1)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必須是直接的而非是間接的,即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復議裁定會直接影響到第三人的權益;2)在行政復議開始后、終結前,經過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參加復議的。在行政復議尚未開始,或者復議已經結束,包括復議機關已作出裁決時,均不存在第三人參加復議的問題。從行政復議實踐來看,行政復議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在治安、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等行政處罰案件中,被處罰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請行政復議,另一方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2)在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等行政處罰復議案件中,同申請人所受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有利害關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以某商店出售劣質食品為由,對其進行處罰,該商店不服申請復議,并稱所售食品是從某生產廠家購進,而該廠有產品檢驗合格證。這時,如果行政復議機關維持原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的處罰決定,就意味著生產廠家的食品不合格。因此,該生產廠家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
(3)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在有共同被處罰人的行政處罰案件中,有一部分被處罰人提起行政復議的,另外的被處罰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4)在行政確權案件中,被駁回請求的人申請復議,被授予權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駁回請求的人,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如土地確權案件中,某市政府確認某土地的使用權為甲所有,乙不服并申請復議,要求撤銷市政府的確權決定,這時甲面臨可能失去該土地使用權的危險,因而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
(5)行政機關因越權處罰被申請復議時,被越權的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行政機關超越權限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越權的行政機關必然與該行為之間有利害關系,因而該行為被提起復議時,被越權的行政機關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參加復議的資格。
第五節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程序是指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至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行政復議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五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和執行。
一、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是指行政相對人要求復議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以及確認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請求。在整個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是行政復議的出發點,也是行政復議程序不可缺少的環節。
1.申請復議的條件 包括:1)申請人合格,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復議期限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規定超過60天的無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復議申請形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書面申請的,應當向行政機關遞交復議申請書。
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4)申請的年、月、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二、復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