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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十二)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5頁

第十二章合同的概述

第一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泛指一切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范圍不僅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合同,還可以包括行政法或勞動法方面的合同,諸如婚姻、監護、收養、勞動等。而狹義的合同,即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這是在經濟生活中被廣泛運用的合同,諸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等。由于這些合同都是關于債權債務關系的設立、變更或終止的協議,所以民事合同又可以稱為債權合同。民法意義上的合同特指狹義上的合同。1999年3月15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對于合同作了定義式的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鄙鲜鲆幎ū砻?,我國合同法是在狹義上使用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鄙唐方洕P系的本質決定了處理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堅持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正是民法的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所以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由此,也使得合同關系區別于以命令和服從為特征的行政管理或行政強制關系。

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作為當事人各方,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包括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論他們之間是否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級關系,只要他們參加到民事法律關系中來,那么他們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就只體現出民事主體的身份,其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所以,在合同關系中是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命令和服從的關系的。

(二)合同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是一種合意行為,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平等協商的結果。當事人何時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內容如何,完全由當事人依法自由協商確定。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效力不僅及于合同當事人各方,同時也及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因此,在訂立合同時,不僅合同當事人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而且合同以外的其他主體也不得對合同橫加干涉。

合同的自愿原則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相輔相成的。只有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才能保障當事人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使合同能夠充分體現當事人各方的意志和經濟利益。如果沒有當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失去了當事人自由表達意志的可能。

(三)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是一種協議,因此任何合同都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是合同區別于單方法律行為的顯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當事人一定是兩個或以上的主體參加的。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有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還要求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如果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雖然當事人雙方都進行了意思表示,但是各自的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的話,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四)合同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這一特征具有的含義是,首先,顯示出民事合同與其他協議的區別。當事人之間可能會有各種各樣的協議,而只有關于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才是合同;其次,表明合同與民事權利義務之間的聯系,當事人不僅能夠通過合同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還可以通過合同來變更或終止已經成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節合同的分類

商品經濟關系本身是復雜多樣的,而作為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的合同,也必然具有各種各樣的形式。掌握合同的分類問題,有利于把握各類合同的特點,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合同糾紛。對于合同的分類,大致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基于法定形態對合同進行的分類,這是指合同法中直接規定的各種有名合同;一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對合同進行的分類,屬于學理上的分類。在各個分類中應注意從合同分類的根據、內容和分類的法律意義幾個環節加以掌握。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以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1.雙務合同是指合同各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在雙務合同中,各方當事人不僅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而且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己方的權利正是他方的義務,而他方的權利又正是己方的義務。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這種關系又被稱為對待給付的關系。在經濟生活中,雙務合同的運用是大量存在的,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以買賣合同為例,賣方負有將出賣物交付給買方所有的義務,賣方同時享有請求買方交付價款的權利;與此相對應,買方負有向賣方支付價款的義務,買方也同時享有要求賣方交付出賣物歸其所有的權利。

2.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負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一方只有義務,即按照約定使用借用物并按期歸還借用物,除此之外,借用人不享有任何權利;而出借人則只享有請求借用人按期返還借用物的權利,并不負擔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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