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5頁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在取得權利或讓與權利時有無相應的對價關系,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1.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取得權利時必須向對方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當事人所支付的代價必須是具有一定價值的,如支付一定的貨幣,給付一定的實物或提供勞務等。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最典型的法律形式,直接體現等價有償的特點,在實踐中被廣泛的應用。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
2.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根據合同取得權利或利益時不必支付代價的合同,或者說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給予對方某種權利或利益而不取得而且也無權取得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無償合同中并不具有等價有償的特點,在實踐中的應用不如有償合同那樣廣泛。
三、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也稱不要物合同。所謂不要物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不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條件。在合同法中凡是沒有規定以實際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條件的合同都是諾成合同,絕大多數合同都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是典型的諾成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而買賣雙方進行的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行為屬于合同義務的履行,并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2.實踐合同是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一方當事人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實踐合同也稱為要物合同。至于哪些合同是實踐合同,應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和交易習慣來確定,所以,實踐合同屬于特殊合同。在合同法中凡規定了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為實踐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屬于實踐合同。以借用合同為例,在借用人與出借人就借用出借物事宜達成協議時,該合同尚沒有成立,只有出借人將出借物交付給借用人后,該借用合同才開始成立。
四、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一定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 是指在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和特定規則的合同,簡言之,是指在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的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例如,在我國合同法第9章至第23章中規定的15大類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2.無名合同 是指法律上沒有確定一定名稱,又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的合同,這類合同又稱為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即屬于無名合同。實踐中,當事人訂立的無名合同只要是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就可以是有效的,這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則的。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相反,如果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從形式上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究竟應采取何種特定的方式,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例如,《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見,如果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的,那么該合同就屬于要式合同,如果法律或當事人沒有對合同的形式加以特別要求的,那么就是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和從合同
根據有關聯的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不能單獨存在的,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也稱為“附屬合同”。例如,在當事人之間訂立有借款合同和為保證履行該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時,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擔保合同就是該借款合同的從合同。
主合同和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主合同和從合同的分類只有在有關聯的幾個合同之間才能進行,相互沒有關聯的合同之間是不能區分主合同和從合同的。
七、為訂約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根據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是為誰的利益而訂立合同的,可以將合同分為為訂約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1.為訂約人自己利益訂立的合同 是指訂約當事人為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而訂立的合同,這種合同只是合同訂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多數合同都廷為訂約人自己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旅客運輸合同、承攬加工合同、租賃合同等。
2.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指訂約人為使訂約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合同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關系中,簽訂合同的訂約人并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訂立合同,而對于第三人來說,他雖然不是訂約人,但卻是合同所產生的債權主體,享有獨立的權利和合同利益,因此,這類合同屬于特殊的合同。例如,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約人為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但是當投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時,該人身保險合同就稱為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