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3頁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權利不得濫用。
(三)民事法律關系
受民法規范的社會關系叫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是權利和義務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有三個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主體是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其中享有權利的為權利主體,負擔義務的為義務主體;
內容是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客體是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二、民事主體
當前各國普遍承認的民事主體是:自然人(個體)和法人(組織體中的一種),我國把其他組織也列入民事主體。
(二)法人
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能夠以其經營管理或所有的財產對自己的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而不是由法人的組織者或參加者承擔。
三、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
最典型的民事行為是合同、遺囑、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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