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3頁
四、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可以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大類。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此外知識產權中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
(一)債權
1.債的發生原因
(1)合同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事實。取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
五、民事責任
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主要是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的產生:
(1)可能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過錯責任;
(2)可能是行為人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對一般侵權行為適用的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其構成要件為:
(1)損害事實的發生。即有人遭受了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
(2)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人只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如果行為人是出于正當防衛給侵害人造成損害,不構成侵權。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損害事實確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
(4)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主觀上是因故意或過失而實施違法行為。
2.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六、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歸于消滅的制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的種類
(1)一般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2)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分短期訴訟時效和長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短期訴訟時效為一年,包括以下幾種: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