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3頁
一、社會組織概述
(二)社會組織的基本要素
美國社會學家利維特在1965年從系統論的視角勾勒了社會組織的基本要素:組織目標、組織結構、組織參與者、組織技術、組織環境。其中組織結構可進一步細分為規范、職位、角色和權威。
(1)組織目標
是組織必須通過自身的活動去達到的某種事實或未來狀態。它是組織活動過程的根本原則,是動員組織資源和衡量組織運行效率的一種基本手段,也是組織身份的標志。
(2)規范
是組織參與者關系的模式化和規范化,包括組織的價值觀、規章制度和角色期待。
(3)職位
社會組織一般根據功能和分工,建立部門分工并設置相應的職位,以制度化的形式對不同的職位賦予明確而清楚的責任和權利,通過職位來協調各職能部門或個人的活動,促使組織活動的順利開展。
(4)角色
制度化、正式化職位的存在,使社會組織的每一個成員都長期或短期地被置于某一特定的位置上,并必須嚴格按照與所處職位相吻合的角色進行活動,即扮演正式角色。組織成員之間的互動一般不具有個人性質。
(5)權威
權威是一種合法化的權力,它是維持組織運行的必要手段,社會組織都有一個權威中心或指揮體系,作為維護組織運行的必要手段,全面控制和指揮組織活動過程,使成員在組織內真實地感受到約束和限制,進而遵從規范。
(6)參與者
是指那些出于各種原因而為組織做出貢獻的個體。
(7)技術
組織是一個完成某類工作的地方、一個利用能量處理物質的地方和一種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機制。每個組織都擁有為實現其目標所需的技術。
(8)環境
每個組織都存在于某一特定的并且必須適應的物質、科技、文化環境中。
(三)社會組織的特性
美國社會學家漢南和卡羅爾指出,社會組織與其他社會結構類型相比,更具持續性、可靠性和可控性。
組織設計出來是為了能夠在一段時間內一貫并連續地支持一系列具體行為的實施。
組織擅長于一次又一次地用同樣的方法完成同樣的事。
組織使行為發生在一定的規則框架內,規則框架為決策行為提供了指導和合法性,為參與者對其過往行為的評價提供了理性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