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4頁
一、物權概述
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財產權利。
因此物權從性質上講為絕對權,可以對抗除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又稱對世權。
(一)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排他效力
指在同一標的物之上,不允許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如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所有權。
但內容不沖突的物權則可以并存,如所有權與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
2.物權的優先效力
指物權在實現上較之于債權或者后成立的物權具有優先性。
(1)物權和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
(2)同一個物上存在兩個以上物權時,先成立的物權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
3.物權的追及效力
指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不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都可以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該物。但在特殊情形時,如構成善意取得,則追及力中斷。
4.物上請求權
指基于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物權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險時,可以請求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其種類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除社會政治原則(如私有制或公有制)之外,物權法本身所具有的結構原則包括:
1.從物權性質上講:物權絕對性原則。物權是絕對權即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人;除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
2.從物權種類上講: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類型、內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或改變。
3.從物權客體上講:一物一(所有)權原則。數個物之上不得僅成立一個所有權,一物的部分也不得成為所有權的標的。
4. 從物權的效力上講:物權優先原則。
5.從物權的變動講: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
公示原則:指物權的享有和變動必須以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以便社會公眾知悉。
公信原則:指對于依法進行了公示的物權變動,即使其公示的內容與真實的權利不符,對于信賴此公示而進行交易的人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該原則實質上是賦予公示的內容以公信力,以便保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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