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4頁
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三種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一)抵押權
1.抵押的效力
(1)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
(2)抵押物的轉讓:
(3)抵押權的保全:
2.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權實現的順序
1)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
2)登記的抵押權中,登記在先的優先于登記在后的,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①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②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3)在沒有登記的抵押權中,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三)留置權
1.留置權產生的條件
(1)留置權須具備的積極條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只能在動產上產生。
2)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牽連關系。對于牽連關系,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三種: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沒有支付保管費用,則保管人有權留置保管的貨物,拒絕向委托人交付貨物。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如果債權未到清償期,則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還不確定,債權人不能產生留置權。.
(2)留置權產生的消極要件,即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不能產生留置權:留置債務人的動產
1)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不得違背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