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4頁
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權、共有權以及基于共同關系而產生的成員權所構成的特別所有權。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其特征有:
(1)內容構成的復合性;由三部分組成,有別于普通的房屋所有權。
(2)權利處分的一體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三項權利必須一起處分,不得單獨處分。
(3)標的物是特定的空間,而非實體。
(4)是人與物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的結合。
2.業主的專有權
專有權:指業主就其專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權。
3.業主的共有權
共有權:指業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對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4.土地使用權
一幢建筑物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由業主按份共有,個人的份額依其專有部分的面積在整幢建筑物中所占的比例來確定。
5.成員權
成員權:指業主基于在一幢建筑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和使用上的不可分離的共同體關系而產生的,作為建筑物的團體成員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總和。
四、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即對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圍內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權。它是定限物權、他物權;其標的是不動產;是獨立物權。
用益物權的意義在于便于物盡其用,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
五、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一種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主債權能夠實現而設定,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有權就該擔保物或權利優先受償。
擔保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從屬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