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重整時,債務方應當分別情況進行會計處理:屬于以存貨抵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應通過銷售核算,存貨銷售的公允價值與其成本的差額計入正常的經營損益。存貨銷售的公允價值和應收取的增值稅額與應付帳款帳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整收益;屬于以修改負債條件進行債務重整的,債務重整后如果未來應支付的金額小于重整前債務的帳面價值,應將債務的帳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支付的金額,減記的部分作為債務重整收益。
2.債務重整時,債權方也應分別情況進行會計處理:屬于債務方以實物抵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應按收到實物的公允價值記帳,收到實物的公允價值和增值稅進項稅額與其應收債權帳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整損失;屬于以修改負債條件進行債務重整的,債務重整后如果未來應收金額小于重整前債權的帳面價值,應將債權的帳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的金額,減記的部分作為債務重整損失。如債權方為此項應收債權計提了壞帳準備的,應先沖減已計提的壞帳準備,差額部分確認為債務重整損失。
3.如果債務方以實物和修改債務條件等混合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應付債務或應收債權應當首先扣除用實物資產抵償債務的價值,然后再按計算的未來應支付或應收取的金額與現存的應付債務或應收債權帳面價值(已扣除用實物資產抵償債務的價值)進行比較。
37.某工業企業為一般納稅企業,增值稅率為17%,消費稅率為10%,庫存材料按照實際成本核算,銷售收入(或計稅價格)均不含應向購買者收取的增值稅額。
該企業1996年3月份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工程領用本企業生產的應繳消費稅產品,該產品成本為500萬元,計稅價格為700萬元。
(2)以生產的應繳消費稅產品向B企業換取原材料。換出的產品成本為160萬元,銷售價款總額為300萬元。產品已發出,換來的原材料已收到并驗收入庫。雙方均已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假設換來的原材料的購買價款總額、增值稅額與換出的應繳消費稅產品的銷售價款總額、增值稅額相同。
(3)收回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并驗收入庫。該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系上月發出,發出原材料的實際成本為195萬元。本月以銀行存款支付受托加工企業代扣代繳的消費稅5萬元、加工費用50萬元。收回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用于本企業生產應繳消費稅產品。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編制該企業有關經濟業務的會計分錄(為簡化核算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應交稅金科目必須寫出明細科目)
答案:
(1)借:在建工程 6890000
貸:產成品 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90000(7000000×17%)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700000(7000000×10%)
(2)借:原材料 3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3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0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300000(3000000×1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00000
借:產品銷售成本 1600000
貸:產成品 1600000
(3)借:委托加工材料 5000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0000
貸:銀行存款 550000
借:原材料 2450000(1950000+500000)
貸:委托加工材料 2450000
依據:教材第235-2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