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衍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是法律事實的一種,指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為。《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個方面最基本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為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終止一定的民事權利或者民事義務的民事行為,是與人們的意志相聯系的一種法律事實。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發生法律后果的目的性,即發生行為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這也是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所在。
(二)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民事主體創設、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自由意志,體現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或不可缺少的要素。行為人的內心意愿只有借助于一定的方式表達出來,才能為外人所了解和執行,從而具有法律意義。民事法律行為是由一個或者數個意思表示為要素構成,沒有意思表示就不可能產生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實質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當然,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法律行為,兩者在很多情況下并不對等;而且,意思表示僅僅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之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還須具備其他條件。
(三)民事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才能產生行為預期的法律后果。所以民事法得好虧為就其本質特征而言,是一種合法行為。如果行為的內容或形式違法,則不僅不會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而且還有可能因行為的違法性受到法律制裁如發生行為人所不預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節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一、單方法律行為、雙萬法律行為和共同法律行為
依法律行為的成立須有幾個方面的意思表示為標準,可將其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債務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繼承權的拋棄等。單方法律行為無需得到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雙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一般的合同(契約)都是雙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適用最為普遍的一種法律行為。
共同法律行為,又稱多方法律行為,指依兩個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伙合同、聯營合同等。
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可將其分為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用某種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對于一些重要的法律行為,法律常常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特定的方式,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法律規定必須獲得有關部門批準。
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成立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
三、雙務法律行為與單務法律行為
依據當事人各方權利享有和義務負擔情況,可以將法律行為分為雙務法律行為和單務法律行為。
雙務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雙方都互相享有權利和負有義務的法律行為,其中一方的權利是他方的義務,而他方的權利則是一方的義務。大多數的合同都屬于雙務法律行為。以買賣合同為例,出賣人有收取價款的權利,買受人也有支付價款的義務。
單務法律行為,是指只有當事人一方負有義務,而他方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的法律行為。例如贈與、使用借貸等合同行為。
四、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依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存在對待給付即對價為標準,可分為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所謂對待給付,指一方為獲取對方提供的利益而償付的代價。
有償法律行為,是指享有權利時必須償付相應代價的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加工承攬等合同行為。無償法律行為,是指享有權利而無需支付對價的法律行為,如贈與、借用等合同行為。
法律行為的有償和無償的劃分,與法律行為單務和雙務的劃分,并非完全等同。一般來說,雙務法律行為都是有償法律行為,但是單務法律行為卻并非都是無償法律行為,有些單務法律行為是無償的,如贈與合同;有些則為有償,如借貸合同。
五、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
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要件,可以將其分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
諾成法律行為,又稱不要物法律行為,是指不需交付標的物,僅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等。
實踐法律行為,又稱要物法律行為,是指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保管合同,當事人只有達成保管協議并實際交付了保管物,保管合同才成立。
六、有因法律行為和無因法律行為
依民事法律行為與其原因的關系,可分為有因法律行為和無因法律行為。
有因法律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無因法律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可分離的法律行為。
七、主行為和從行為
以法律行為的相互關系為標準,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
主行為,指不以他行為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為。從行為,指以他行為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為。
八、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
依據法律行為的內容,可以將其劃分為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是指以物權的設定、移轉為內容的法律行為。債權行為,是指以債權債務的發生為內容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