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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五)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二、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別

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列舉了如下幾項: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則大大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將無效合同的范圍基本上限定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之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確認了五種合同為無效合同: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指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法人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為,指法人超越其權利能力的范圍而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得進行任何民事行為,但在司法實踐和日常生活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某些為習慣所允許的,或者與其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民事行為或者純獲利益的行為,法律也承認其效力。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單方行為

《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但是《合同法》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行為規定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年的單方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者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在民容上是非法的。這種民事行為也被稱為偽裝的民事行為或者隱匿的民事行為。

(四)惡意通謀的民事行為

惡意通謀的民事行為,指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合謀實施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為。這類民事行為的特征主要在于當事人之間互相串通,共同實施違法行為。《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五)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對這一項規定應當做廣義的理解,它應當涵蓋以下方面的內容:

1.行為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無效這里所指的法律,指強行性或者禁止'性的規范,不包括任意性的規范。具體而言,其一,法律的含義限定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訂并頒布的法律和國務院制訂并頒布的行政法規,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決定等。其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限定于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包括義務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義務性規定是法律規定了民事主體的義務,他必須履行不得違反,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應承擔的十項義務。禁止性規定是指法律規定民事主體不得作出某項行為,如《商標法》中規定商標不得使用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文字和圖形。

2.民事行為的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 從本質上說,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個彈性條款;一般說來包括行為的本身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限制他人或者自己的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的行為、所附加的條件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等具體類型。

3.行為的內容違背社會公德的無效所謂社會公德,即指社會的一般道德準則,或者稱為“善良風俗”。判斷某一個行為是否違背善良風俗,不能以某一個人的道德觀、價值觀,或者以一種被理想化的道德觀、價值觀為依據,必須以社會所普遍接受的道德觀、價值觀為依據。

(六)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又叫詐欺,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或者歪曲的事實,或者故意隱匿真實情況,誘使表意人陷入錯誤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只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而以欺詐手段訂立的損害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七)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指以給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商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相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只規定一方以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而以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八)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其利益的行為。這是我國《民法通則》的一個獨創。傳統民法里,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共同構成一種行為,乘人之危是前提,顯失公平是結果。我國《民法通則》區分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這兩種不同的民事行為類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無效。乘人之危與欺詐、脅迫等行為一樣,都是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志的意思表示,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外人往往無從判斷;而且,將這類合同當作無效合同處理后,當事人會失去可能對其更為有利的基于合同的補救方式。因此,《合同法》將這類合同作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來處理。

三、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

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指不影響該民事行為的其他部分的效力而單獨無效的民事行為。如果民事行為無效的原因存在于民事行為的全部,則會導致該民事行為的全部無效;如果無效的原因只存在于民事行為的內容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幾部分,而其余部分的效力可以不受無效部分的影響能夠獨立存在時,則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民法通則》第六十條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但是,如果無效部分與有效部分具有牽連關系,確認無效部分將影響有效部分的效力的,或者從交易目的、交易習慣或者誠實信用原則出發,確定剩余部分繼續有效對當事人已沒有意義或者顯失公平的,則此時應當確認該民事行為全部無效。

四、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之后,從行為開始就不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沒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沒有法律后果。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應當承擔財產的返還義務、損失賠償責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還財產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返還財產分為單方返還和雙方返還兩種。單方返還,是指僅僅一方向對方返還從對方處獲得的財產,一般適用于一方故意違法侵害對方利益的場合,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雙方返還虧是指雙方各自向對方返還從對方處取得的財產,使財產關系恢復原狀,主要適用于當事人各方均無過錯的場合,包括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重大誤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況。

(二)賠償損失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除了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果外,如果沒有過錯的一方受到了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在處理因民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所引起的損失賠償問題時,所采取的市過失責任原則。

(三)追繳財產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此處所謂“雙方取得的財產”,應當包括雙方已經取得的和約定取得的財產。追繳財產與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不同,這種制裁形式兼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性質,一方面,通過追繳財產,使不法行為人受到經濟上的懲罰,另一方面,將追繳的財產轉歸國家、集體和第三人,使他們得到補償。在追繳財產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返還財產的義務,但是除了被迫繳財產以外的損失,應當由雙方按過錯程度予以分擔。

(四)其他制裁

在處理無效民事行為的案件,除了適用《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外,還可斟酌具體情況,適用《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采用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罰款、拘留、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制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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