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第五節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指在其中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租賃合同,并以出租人甲的女兒考上大學作為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那么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兒未考上大學,租賃合同就不發生效力。
(二)條件
在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條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它可以是時間之外的事件,也可以是行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實都可以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能夠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當事人不能將行為成立當時已經客觀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當事人把已經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時,如果該條件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產生,則視為沒有附條件;如果該條件決定著法律行為效力的消滅,則推定當事人不希望從事該民事行為。
2.條件的發生與否是不確定的如果在法律行為成立時,當事人確定作為條件的事實是將來必然發生的,則該事實是法律行為的不確定期限而不是條件。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3.條件是由當事人自己選定而非法定的凡法律行為中附有法定條件的,應視為未附條件。因為法定條件不管當事人在進行意思表示時是否明確表示之,都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限制。
4.條件必須合法作為條件的事實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不得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背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5.條件不得與行為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法律行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制法律行為生效、失效時間,使其適應當事人特殊的主觀意愿。該項期限應為當事人所約定,如果不是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規定或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上當然應有的限制,則不構成此處的期限。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相似之處,期限和條件都限制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發生和終止。但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和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存在區別,它主要表現在:期限是將來確定能到來的事實,而條件則屬于將來不確定的事實,它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
(二)始期與終期
根據期限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所起的作用,可以分為始期與終期。
始期,又叫延緩期限、生效期限,指民事法律行為中所設定的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始行使和履行的期限。始期到來,則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開始發生。
終期,又叫解除期限、終止期限,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定的使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消滅其效力的期限。終期到來,民事法律行為即行失效,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也終止。
第六節無效民事行為
一、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一)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
在法律行為制度上,我國民法通則繼承了法律行為的概念,并且有所創新。首先,在法律行為之前增加了“民事”二字,成為“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創立了“民事行為”的概念,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以此回避“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這一不合邏輯的用語。因此,民事行為是一個中性的概念,指民事主體實施的旨在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而當然、確定地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違法性。從本質上說,無效的民事行為就是當事人實施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此處所謂法律規定,具體地說,是指違反了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因而法律否定其本身的法律效力。
無效民事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不同。民事違法行為從廣義上說,指與民事法律規范相抵觸的一切行為:從狹義上說,則指違反民事義務,應當承擔責任的民事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多采用狹義的概念,主要指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的區別,首先在判定的標準上,無效民事行為以是否欠缺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為判斷依據;民事違法行為以是否違反民事義務侵犯他人權利為判斷標準。第二,兩者的法律意義也不相同,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意義在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認可與保護;民事違法行為的法律意義則在于對行為人的法律制裁和對受侵害的民事權利的救濟。
(二)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
無效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無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所謂當然無效,即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而當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當事人主張其無效,也不需要經過任何程序。當然,無效民事行為的當然無效,雖然不需要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裁判,但當事人對其是否無效有爭議時,可以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予以認定。
2.無效民事行為完全無效所謂完全無效,指民事行為雖然具備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經成立,但因為欠缺生效要件而實際上完全不發生當事人所欲發生的法律效力。應當注意的是,無效民事行為的完全無效是針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的,并不妨礙它發生該民事行為效果以外的其他效果。例如,在具備侵權行為的要件時,將發生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的法律后果。
3.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無效民事行為,因為不具備生效要件,自該行為成立之日起即為無效,這與行為成立即已發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消再歸于無效不同。
4.無效民事行為確定的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不僅其成立時不發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絕對沒有再發生法律效力的可能。這與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可以經過補正而生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