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第三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構造
所謂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其期望發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如前所述,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重要構成要素。通過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就可以確定法律行為,并決定法律行為的效果。
二、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
在確定意思表示的內容上,傳統民法理論因意思、表示的著重點的不同,可以分為意思主義和表示主義。
所謂意思主義,是指當行為人的內心意思和表示行為不一致時,以行為人的內心意思為準的觀點。該理論主張,意思表示解釋的目的僅在于發現或探求行為人的真意,這應當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著手。
所謂表示主義,是指當行為人的內心意思和表示行為不一致時,以行為人的外在表示為準的觀點。該理論主張對于意思表示的解釋原則上應該采取客觀的立場,應以外部的表示為準,因為內部的意思為何,外人很難知道。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成立條件,才能成立并發生預期的法律后果。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指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共同具備的成立要件。按照通說,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項:行為人、意思表示、行為的內容。
1.行為人作為一種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首先要有行為人,這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第一個構成要素。行為人,指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民事法律行為后果的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有不同的要求。有些民事法律行為只需要一個行為人便可成立,如遺贈;有些民事法律行為則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才能成立,如買賣行為和合伙行為。有些民事法律行為一般人都可以完成;有些民事法律行為卻只有特定的人才可以完成,如歌唱演員的表演行為等。有些民事法律行為可以交由他人代理完成,有些民事法律行為卻只能由本人親自進行,如婚姻登記行為。
2.意思表示 如上所述,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構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內容決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意思表示的形式及種類的不同,也決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和種類的不同。在法律行為的成立階段,不要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只要求在有雙方當事人時,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則不能成立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合同行為的成立,在程序上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人的要約,縣構成一個有效的意思表示,如未經受要約人的承諾,則不能成立合同。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的要約雖然作出了回答,但如果回答不符合要約的內容,那也不能成立合同,因為這一回答已經構成了一個新的要約,而不是承諾。
3.行為的內容法律行為的內容,也即法律行為的標的,是指行為人通過行為所希望達到的效果。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決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盡管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決定于意思表示,但行為的內容是獨立于意思表示之外的一個要素。
(二)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一些法律行為的成立,除了法律行為成立所一般需要具備的行為人、意思表示、行為內容之外還應具備的要件。例如在要式行為中,一定方式的履行為其特別成立要件;在要物行為中,標的物的交付為其特別成立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娘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也可以分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一般法律行為所共同具備的生效要件,它包括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等幾方面。
1.主體合格主體合格,又稱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據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資格。法律要求在實施法律行為時,行為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單獨實施法律行為,但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不能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于法人而言,其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行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2.內容合法所謂內容合法,指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不得與法律的強行性或者禁止性規范相抵觸,也不得濫用法律的任意性規范而規避法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指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社會經濟秩序、政治安定、公認的道德準則等均包含其中。
3.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實,即要求行為人的內心意愿自由產生,同時與其所表達出來的意思相一致。前已述及,當事人內心希望發生某種法律后果的意思,為效果意思;將效果意思表達于外部的意思,為表示意思;用以表達效果意思的方式、行為,為表示行為。通常狀況下,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現不相一致的情形,即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如果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則可能無效或得變更、撤銷。
4.行為的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指意思表示的形式。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要通過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當法律規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某種形式時,這種形式就成為該項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如不采用這種形式,則法律行為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是為了確保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確保其行為具有公開性、公示力,以便他人知曉,并進行合理的預測。
《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規定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依據這一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指由談話方式所進行的意思表示,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口頭形式簡便易行、靈活方便,是公民日常生活中普遍運用、廣泛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但由于口頭方式缺乏客觀記載,因而有難以查證的缺點。口頭形式大多適用于即時結清、小額的交易行為,對于非即時結清、金額較大的重要行為,一般不宜采用。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指用文字符號等書面手段表達意思表示的方式。書面形式可以把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記載下來,作為一種固定憑據,有利于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爭議的防止和處理。根據法律對書面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可將書面形式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①一般書面形式,指法律不作特別規定的一般文字記載形式,如普通的書面合同。
②特殊書面形式,指除了當事人以文字記載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須國家有關機關確認的形式,包括公證形式、鑒證形式、審核登記形式、公告形式。
公證形式。即當事人將其用文字表達的意思,提請國家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對該書面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的形式,公證形式是最具證明力的書面形式。
鑒證形式。即國家專門機關對當事人的書面意思表示進行審查和證明的形式。鑒證形式在我國是合同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有權進行鑒證的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業務主管部門。
審核登記形式。即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對當事人的書面意思表示加以審查批準并予以登記的形式。
公告形式。即國家有關機關對當事人的書面意思表示予以確認并依該機關的意思向社會公示的形式。
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當事人必須采取以上特殊書面形式中被法律規定的一種,否則行為無效。但也有例外,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也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指當事人以一定的積極行為表達于外部,從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依據有關司法解釋,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采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這種行為的默示,即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指既無語言又無行動表示的不作為形式。一般而言,當事人如果不作為,就無法把其內心意思表示表達于外,故不能作為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賦予當事人的不作為以一定的意思表示效力,使其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如《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二)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
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有不希望其立即發生預期法律后果,而等待一定事實發生或者一定期限屆至時,才讓其發生法律后果;同樣,也有不希望其效力永存,等待一定事實發生或者一定期限屆至時終止其法律效力。從這種意義上說,可視為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上述行為包括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