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6頁
第八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又稱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需等待有權人表示承認后才能生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的產生是因為該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備合同的生效要件 但它也并非是因為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實和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這兩要件,而是不符合當事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一要件。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其是否發生效力尚未確定,須待其他的行為而確定所謂其他的行為,可以是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是有權人的追認,還可以是補正某種權源的行為。這使得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同于無效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就確定當然地無效,不因任何其他行為而再生效力,也不因任何其他行為而確認其不生效力。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既存在轉換成無效民事行為的可能性,也存在轉換成有效民事行為的可能性因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同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成立之時就發生法律效力,只不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有權予以撤銷,從而使其效力歸于消滅。
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在經權利人承認后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有效民事行為這使它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區別,后者是絕對的無效。它與可撤銷民事行為也不相同,后者在權利人撤銷前是有效的,而它在權利人承認前并不發生效力,而是處于效力待定狀態。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類到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其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而又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實施的民事行為,只有經過其法定代理人承認后才發生效力。但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是單方民事行為,如拋棄財產,則行為當然無效。這樣規定,一方面保護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維護了與限制民事行為人進行民事行為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交易安全。
我國《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同時,考慮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又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的追認。
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利益,法律還規定了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所謂催告權,是指相對人享有的催促法定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的一種權利。催告權是形成權的一種。其行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2)相對人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催告的意思表示;3)相對人給予的追認期限為一個月以內。
所謂撤銷權,是指在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前,相對人享有的撤回其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撤銷必須在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之前作出;2)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即相對人在訂立合同時并不知道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雖然知道對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并不知道其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無權代理人和表現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
關于無權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的主旨是相符的,只不過《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還需注意的是《民法通則》中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而《合同法》則規定為:“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
根據廣義的無權代理概念,表現代理亦屬于無權代理的一種。但實際上它與一般的無權代理是有區別的。一般的無權代理非經本人追認不發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現代理的情況下,將直接發生代理的效果,無須本人的追認。表現代理的構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應具備以下要件:1)所謂代理人并沒有代理權;2)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即相對人不知道代理人實際上并沒有代理權;3)客觀上存在著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如行為人持有本人的蓋有公章的空白文書等。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條對此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要發生法律效力,應具備以下要件: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2)相對人是善意的,即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了權限。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
財產的處分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進行,非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往往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無權處分行為事后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了處分權,則該合同有效。否則該合同不發生效力。
思考題
1.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2.簡述意思主義和表示主義的含義。
3.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4.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內容?
5.簡述附條件與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6.簡述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及法律效果。
7.簡述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8.簡述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