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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考試全攻策略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篇4

發(fā)布時間:2010-01-14 共8頁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定體,是指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分為兩種:(1)就行政復議機關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而言,其客體即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2)就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參加人以外的其他復議參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具體對象而言,其客體即行政爭議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
六、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與消滅,其直接原因是出現(xiàn)相關的法律事實,其根據(jù)是行政復議法律規(guī)范。
1.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發(fā)生
其基于行政相對方的申請復議權利和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權而產(chǎn)生。申請人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審查立案后,才能引起行政復議法律關系。這是引起行政復議關系發(fā)生的兩個法律事實,缺一不可。
2.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變更
其中包括主體變更和客體變更。
主體變更包括:(1)復議機關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行政機關因復議管轄發(fā)生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申請復議。(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4)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改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繼續(xù)參與復議。
客體變更包括:(1)申請人在復議過程中,變更發(fā)某些復議請求的。(2)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決定前改變行政行為,但申請人不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從而使復議在客體變更的情況下進行。
3.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消滅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消滅可以分為部分消滅和全部消滅。部分消滅是行政復議機關與鑒定人等復議參與人之間的具體復議法律關系的消滅。全部消滅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的復議法律關系的消滅。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全部消滅包括下列幾種情況:(1)在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爭議案件作出決定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經(jīng)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的;(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又沒有近親屬的,行政復議機關視為沒有必要繼續(xù)復議而終止復議;(3)在行政復議機關支行政爭議案件作出決定之前,被申請人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并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經(jīng)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的;(4)案件審查完畢,行下放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
《行政法學》第十一章復習指導(3)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和管轄
一、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概念和種類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指行政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法律規(guī)范的規(guī)定可以受理的作行政爭議案件的范圍。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案件,都可以申請復議。《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凡是行政機關侵犯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又,《行政復議條例》第10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內(nèi)部行政行為,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diào)解或者處理,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不能依照條例申請復議。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種類:(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復議管轄的概念和種類
行政復議管轄,是指哪一類行政爭議應由哪一類行政職能部門或哪一層級的行政機關具體復議并作出決定的權限劃分。它是確立行政機關管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制度。
1.行政復議管轄原則
(1)符合行政機關內(nèi)部領導機制,便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復議權;
(2)堅持管轄的穩(wěn)定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3)特殊爭議標的案件,應當由專門復議機構或特定復議機關管轄;
(4)行政復議管轄,應做到就近、便民,盡可能方便復議申請人提出申請或參加復議。
2.行政復議管轄的種類
(1)根據(jù)行政爭議的性質(zhì)劃分,可以把行政復議分為一般管轄和特殊管轄。
一般管轄是指按照行政機關的上下錄屬關系確定行政復議案件由有領導權或指導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理。《行政復議條例》對一般管轄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即對上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所屬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管轄部門管轄,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轄。
特殊管轄是指不適用一般管轄原則,需要特殊對待的行政復議管轄。主要包括三種情況:1)需要由上級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由最終批準的行政機關管轄;2)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由直接主管該組織的行政機關管轄。對受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委托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3)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引起爭議的復議管轄,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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