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審查的范圍
它是指人民法院可對哪些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或人民法院對哪些行政案件享有司法審查權。
1.我國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定經營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
(5)因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的;
(6)不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2.司法審查的排除范圍
我國司法審查的排隊范圍具體指下列不受司法審查的行為: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或者發布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獎懲、任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內部行政行為;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司法審查的主體及其管轄
一、司法審查的主體(機關)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應當接受黨的領導,接受權力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
司法審查的主體或機關是人民法院意味著由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審判權,并不是審判員獨立審判,也不是合議庭獨立審判。人民法院集體領導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是審判委員會,作為審理具體案件的職能機構合議庭,應當接受審判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合議庭審理行政案件,遇到重大問題時,應當向庭長、院長請示,遇到意見不一致時,應當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應當服從。
二、司法審查的管轄
司法審查的管轄主要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種。
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纂臺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分為:
(1)一般地域管轄。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權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通地域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訴訟標的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的稱作特殊地址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形: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在兩上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補充管轄方式。《行政訴訟法》規定:1)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決定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訴訟,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行政訴訟法》第19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不動產所在地跨連兩個人民法院轄區,就會產生共同管轄問題。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受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裁定管轄。裁定管轄是相對法定管轄而言的。由法律直接規定訴訟管轄法院的,稱作法定管轄。不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是由法院作出裁定和決定確定訴訟管轄的,稱作裁定管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移轉管轄。
司法審查參加人
一、司法審查參加人概述
司法審查參加人,也就是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在訴訟中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
司法審查當事人,是指在發生行政爭議后,以自己的名認起訴、應訴或參加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和行政主體。